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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
来源:  [ 2006-9-5 15:33:17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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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免税区主张处处碰壁说起

  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绝对领先地位,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重视。克林顿政府大力呼吁把电子商务领域建成免税区,并在1997年7月1日发表的《全球商业架构》(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报告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提出以下原则:

  (1)不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简易、透明,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或保存记录的负担;

  (3)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的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上述主张的实质是:

  (1)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越宽越好,包括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

  (2)坚持使用现行税制,以抵制拟议中的“毕特税”(Bit Tax,即按电子转输的数量单位——毕特计征)。

  众所周知,美国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不是成了最大的赢家吗?然而该国上述主张大都受到国内外有关各界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几乎到了处处碰壁的地步。

  一、美国地方政府强烈反对免征销售税

  因为此税是目前美国各州的重要税源,占州一级税收比重20%-35%,最多的如田纳西州占46.1%,新墨西哥州占41.8%。于是,许多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渠道,如通过全美州(市)长协会、全美郡县协会、全美都市联盟、州议会全国联合会等组织提出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的建议,拥有1800多个会员的全美郡县协会在1999年年会中要求国会立法,对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等同征税。

  目前美国各州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主张差异甚大,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主张对因特网连线(access to the internet)服务征税的只有康乃迪克、爱荷华等9个州(另外俄亥俄州主张只就商用连线征税),大多数州主张不征此税。

  (2)主张对通过因特网销售商品的各州普遍征收销售税(除夏威夷州未作最终决定外)。

  (3)对从互联网直接下载软件或信息,认为要征税的有亚拉巴马、亚利桑那等17个州;认为应给予免税的有阿肯色、加利福尼亚等16个州;认为只对下载软件征税,对下载信息免税的有伊利诺斯、印第安纳等8个州;认为对下载商用的征税、个人使用的免税的有俄亥俄州,而俄克拉何马州主张对此规定原则上免税,但若使用人把它编成手册则属于应税。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精神,除联邦政府外,目前有约3万个地方政府拥有决定征税的权力。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阻扰电子商务税收战略决策,1997年,美国联邦立法部门率先提出《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ITFA),建议对电子商务暂停征税6年。由于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该法案拖至1998年10月21日才勉强通过,而且把暂停征税时间缩短为3年。该法案还规定成立由19人组成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负责进一步研究,并责成其于2000年4月向国会提出一项较完善的征税方案。

  于是,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在得克萨斯州召开会议,就一系列网络税收问题进行表决。会上,主张免税的代表认为,美国网络技术引发的新经济繁荣,主要原因之一是近年一直奉行网络贸易的免税政策。由于网络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应该对其提供永久性免税,促进其充分发展。反对免税的代表认为,如对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免税,将眼睁睁地看着大量的税收流失。他们估计此项税收流失每年达200亿美元左右。两方代表各执己见,结果以11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暂停征税期延长至2006年的方案。该方案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议国会正式立法,加强美国和世贸组织(WTO)、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的协调与合作,继续寻求电子商务跨国交易中的零关税。

  二是建议国会取消联邦对电信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此税征收逾百年,税率3%)。

  三是永久性禁止地方政府对接入网络的服务征税。

  四是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应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五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网络经济,以此推动美国经济的全面腾飞。

  二、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免征增值税

  美国更担心的是,国外政府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增加税负,因此不遗余力地向国际社会鼓吹其电子商务免税区主张。其中主要是通过欧盟(EU)、OECD、WT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兜售其免税区方案,并力争达成多边协议。但其主张首先受到欧盟的抵制,由于欧盟15个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1997年统计,此税占欧盟税收总收入平均约20%。上述国家认为,美国本身不实行增值税,而叫别国免征此税,显然是伪善的利己主张。

  欧盟于1996年8月发表一项题为《为我们大众构建欧洲信息社会》的报告,其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开征“毕特税”的建议,理由是:

  (一)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现行税制基于实物经济,应转向适应知识经济,死守现行税制是不可取的。

  (二)限制信息污染的需要

  因目前泛滥的电子邮件往往导致网络堵塞。

  (三)公平税负的需要

  全球知识经济呈集中化趋势,对网络经济免税只有利于极少数的富人,显然有失公平。

  (四)财政的需要

  可避免税收的大量流失。

  然而“毕特税”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

  (1)如果各国都对“毕特”征税,势必导致重复课征。

  (2)以电子传输数量为基础的征税,势必限制电子网络的使用,从而抑制其发展。

  (3)对国防、行政等公务使用的电子通讯公认不应征税,因而必须对传输的“毕特”区分应税和非税。其区分成本非常昂贵,甚至有可能发生此税的入不敷出。

  (4)鉴于欧盟的电子经济远远落后于美国,若开征“毕特税”,更不利于与美竞争。由于上述原因,“毕特税”没有被欧盟采用。但他们不同意美国的免征增值税主张,并于1998年6月8日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

  目前“毕特税”的主张似乎已被打倒,但许多人认为,这只代表发达国家的意见,预测此项主张很可能东山再起。如2000年1月,联合国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认为,鉴于全球信息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日益扩大,建议各国开征“毕特税”。据测算,如果每100电子邮件征1美分,每年可征税700亿美元。可以此资助不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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