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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来源:  [ 2006-9-5 15:40:21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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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水蛭的借鉴与建议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中央提出的“请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进一步加快,资金、技术、人员和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流动,跨国企业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许多跨国企业为了实现其在全球范围的利益最大化,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避税的现象日趋严重。然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还很不完善。鉴于上述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1、拓展关联主题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我国现行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应将其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并加以规制。我国目前对关联关系判定的方法采用的是股权定法和经营管理控制法,有必要加入避税地判定法,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内,建立起我国避税地反避税税制。

  2、细化关联交易类型的分类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企业转让股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通,我国现行企业股权的转让本别包含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分类之中,形成分类交叉。为便于分析与调整,有必要将其剥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关联交易类型。另外,随着关联企业经营方式和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发展变化,关联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或企业总分支机构之间往往因在产品、服务,权利(技术)的开发、生产和获得的过程中缔约各方共摊成本,企业往往不按规范计算标准进行准确的分摊,从而产生大量的避税问题。因此,也有必要将关联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或企业总分支机构之间成本、费用分摊作为一个独立的关联交易类型,并对其避税加以防范。

  3、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申报内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对转让定价文件的准备作出规定。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作相应的文件准备,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定和进行举证。应细化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具体义务,适时引入“高低两难法”,要求关联企业的双方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价格,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按申报从任何无关联企业购进或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同类货物、劳务或无形资产的价格,以使纳税人不敢申报过高或过低的交易价格。同时,扩大关联申报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可以规定凡是适用转让定价税制的中国国内(含内资企业跨国投资),必须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企业组织结构的描述、相关业务总体介绍、经济分析指标、对受控交易(包括销售条款)和所有用于交易分析的内部数据的描述,以及转让定价是否公平的理由和避税地企业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附送转让定价资料,关联公司和避税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国关联公司和避税地企业情况明细表等。

  4、要高度重视转让定价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驾轻就熟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局、统计局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主编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信息和行业利润信息库,充分利用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5、充实和完善功能可比分析内容。我国现行转让定价法规中对功能可比分析的规定在内涵、因素范围和方法上都相对粗线化。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功能分析的定义。功能分析是确定价格如何制订的一种方法,或者说是确定受控和非受控纳税人在影响价格制订的因素方面是如何操作的。它针对关联交易以及可比交易价格。二是界定功能分析范围。主要应包括:生产环节、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一般管理和行政管理等。三是增加风险分析和商务策略分析内容。分享分析和商务策略分析内容。风险分析类型可参考美国规则。另外,可借鉴OECD和美国的做法,界定商务策略的转让定价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区分条件和相应标准。

  6、充实和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规定的调整方法除预约定价法外,有可不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家价法。应适时对“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补充解释,将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等方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并详细解释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同时,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和衡量标准,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趋于更加合理。

  7、对因转让定价而避税应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从世界各国反避税税制看,大多数国家对纳税人未能按时提供应报关联交易资料的处罚一般都比较轻,但对纳税人因转让定价少报应纳税额的处罚一般比较重。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因转让定价而避税没有罚则规定,也没有明确其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对此,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企业不按公平交易原则实施转让定价除进行纳税调整外,还应对其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但借鉴转让定价的性质与偷逃税有所区别,处罚的标准可以略低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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