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调查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但必须要取得法院签发的搜查令、扣押令等令状才可以行使。例如在一般税务人员进行的课税调查中,往往因被调查人拒不交出保险柜或房间钥匙而无法收集到有力的证据,而在强制调查过程中,税务警察可以毁坏保险柜或房间的门锁进行搜查,并且税警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可以禁止任何人进入搜查场所。一般情况下强制调查所需的各种令状由执行调查任务的税警所属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签发,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证据或被调查人所在地的法院签发。另外,一般的课税调查不拥有监视居所、跟踪、搜身等针对人身权的调查手段,而税务警察依法拥有以上权限。 (3)处理结果不同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可以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大部分。 a、行政处罚(轻加算税与重加算税) 经过课税调查,证实纳税人有过少申报或不申报等行为的,除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由税务署长决定加处罚款(在日本税法中称之为加算税),罚款按纳税人是否有隐瞒或伪造虚假的纳税事实、欺骗税务机关等主观故意分为轻加算税与重加算税两个档次。 以所得税为例,纳税人有少申报行为的,按少申报部分的10%征收"少申报加算税",少申报部分大于已申报部分或虽未超过已申报部分但数额超过50万日元以上的按15%征收"少申报加算税".纳税人因不申报而少缴税款的,按不申报部分的15%征收"无申报加算税".不论是少申报还是不申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之前自行重新正确申报的,加算税减按5%征收。 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故意隐瞒或伪造虚假的纳税事实、欺骗税务机关等行为时,"少申报重加算税" 为35%,"无申报重加算税"为40%.就同一个违法行为,轻加算税与重加算税不能并处,如果在课处轻加算税之后又有新的证据表明应当课处重加算税时,应当先取消前一个课处轻加算税的行政决定。 b、刑事处罚 有关偷税的刑事处罚条款规定在日本的各单行税法当中,例如所得税法第238条规定"应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免除纳税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所偷逃税额一倍以下的罚金,视具体情节可将二者并处。"另外在法人税法第159条等其他税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由于日本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有关税收犯罪的定义分散规定在各具体税种法律当中,并且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具体的适用要依据大量的司法判例,由法官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所以没有象我国刑法中那样统一的罪名表述和罪与非罪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标准。另外还有一点与我国税法显著不同的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法院已经按照犯罪判罪定刑的,税务机关还要同时课处行政处罚,也就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并存,二者互不折抵。由于日本税法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暧味,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由起动的调查程序不同所决定。比如性质、手段相近的两起虚假申报行为,如果一起是由普通的税务人员适用课税调查程序所发现的,调查结束之后,由税务署长处以罚款就可以了结;而另一起是由税务警察立案并侦破的,那么调查结束之后,不仅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要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署长,由税务署长作出补税、加征加算税的决定。 四、对建立我国税警制度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税务警察在机构设置和指导思想这两点上,对建立我国将来的税务警察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目前国内关于组建税务警察大体上有这么两种设想。一种是以意大利的税务警察为模本,建立一支直属于税务总局的警察部队,身份、编制都为警察,从事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这样设置的好处是人员可以从税务机关的优秀人才中选拨,信息可以实现与税务部门的共享,可以及时满足税收工作的需要,但对现行的警察制度所作的变动很大,需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修改工作,人员管理、枪支管理、监狱看守所等设施利用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不可能很快解决。另一种设想是对现在的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变,只是把公安部门现有的经济警察中切一块出来,机构单设,归公安部垂直领导,在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双重管理。这样设置在分工上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关系不太紧密,人员以公安机关为主产生,不容易及时掌握税收知识。 如果按照日本的模式,通过特别立法把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与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机构、职能的变动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人员的选拔、与税收管理机关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都较为容易实现,办案效率会大大提高,并且所涉及的法律修改工作不大,在历史上有过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传统,也较为容量被社会接受。另外,税务稽查部门一直从事着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在实质上承担着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组织上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税务警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与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在工作指导思想上,日本的税务警察充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秉承"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方针,不以办案的数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集中精力打击数额巨大、手段具有代表性的犯罪,如1999年查处案件不足200余起,但平均每件案值高达1亿9千3百万日元。在立案案件的选择上,重点放在媒体上经常露面和公众人物和人所共知的知名大企业上,利用对方已经形成的传媒效应吸引众多的人关注,达到宣传税法的目的,如田中角荣偷税案、金丸信偷税案等。并且根据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纳税认识的需要,有选择地处理一些有导向作用的税案。对涉税犯罪的惩处上,把行政处罚的普遍纠正功能与刑事处罚的有效吓阻功能相结合,不求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绳之以法,但一旦被送上法庭的就必定要让偷税者落个倾家荡产的下场。所以尽管对偷税惩处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并存的现象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法官仍然坚持认为行政处罚是纠正违法、恢复税收正义的普遍手段,而刑事处罚是最终的、最严厉的手段,二者的功能不同,只有相互弥补才能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从个案上看,两种处罚并存确实与法的公平原则相左,但从保证有限的刑罚资源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发生的角度上看,这种双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总量上保障着法的公平。 参考书目:(日文原版) 《租税法-第七版补正版》 金子宏著 弘文堂出版 2000年7月15日发行 《税收常识》 尾崎护著 日本经济新闻社出版 2000年6月23日发行 《租税处罚法》 松泽智著 有斐阁出版 1999年2月15日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