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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
来源:  [ 2006-9-5 15:39:51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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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费用扣除分析及启示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个人的应税总所得课税,而是要对总所得扣除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的净所得按适用税率课税。个人应税总所得的扣除有:所得取得成本;个人基本扣除;抚养人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或再分配性扣除;亏损处理等。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按照税收理论,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质,对成本、费用和损失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安排,如前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模式决定我国的扣除是分项差别扣除,而对不同类收入取得成本和生计费用基本上都实行定额(或定率)综合扣除的方法。这样固然可以便于税收的征管,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取得和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实行统一的扣除额度和比例就不近合理,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因此,要按税收理论和收入、支出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扣除。参照日本,我国可对收入取得成本和个人生计支出规定定额或定率的基本扣除,同时考虑纳税人具体的费用负担情况,规定配偶扣除,抚育、赡养的扣除,残障扣除,教育医疗扣除,保险扣除以及以外的灾害事故损失扣除等。在个人收入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允许不同项目负所得的弥补的抵扣,以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和个人所得税的本质。此外,税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的弹性。在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下,讨论研究个税的扣除不应局限在于起征点或扣除额本身,而应该着眼于扣除制度体系整体的优化,以实现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公平、合理和科学。

  (三)税率比较分析及启示日本个人所得税除利息所得,土地、房屋及股票转让所得等个别所得按其特定税率分离课税外,其他所得都按统一的税率(见表2)综合课征。我国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率结构复杂,有九级、五级和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及其一定的比例税率(见表3)。税率的复杂繁多,不仅计算操作复杂,增加征收成本,而且会引起税收歧视,使纳税人之间产生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同时客观上给纳税人不同收入的转化进行逃、避税创造条件。此状况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以有效改变。在税率高低上,我国最高税率为45%,日本中央和地方相加最高为50%,我国比日本略低,这个水平在世界上略高于平均水平(在对42个主要国家的最高税率的计算分析中,最高税率大于等于45%约占40%,小于45%的占约60%)。90年代以来,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以激发经济和社会的活力和创新力为动因的新的一轮减税浪潮方兴未艾,我国在个税改革中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如降为40%),不仅符合国际潮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经济上可以激发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力与创新力,培育经济发展的内生力,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在税收征管上,较低的边际税率会降低高收入者偷、逃税的动机,改变高税率“刺激”偷税的负效应;而且低税率比高税率更有利于征管和组织收入,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在税率级次上,我国现在最高级次为工薪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日本为四级累进税,税收级次明显太多,就是在世界范围看也属于高级次国家,由普莱斯-华特豪斯会计公司《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概览》涉及的59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得,税率级次在5级以下的(包括5级)占总数的57.6%,在9级以下(不包括9级)的占79.6%,而9级以上的仅占13.6%.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中,应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级次,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从国际比较来看实行4—5级的累进税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四)个税职能及分税的分析和启示日本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了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职能。(参表4)按照税收理论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作用都是以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的实现为基础的,日本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而我国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2000年仅为4.93.个人所得税税收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工具,我国个税的最初也是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分配的而设立,但由于(1)税收收入绝对量和相对量小;(2)税收制度模式上的分类征收本身在公平上的缺陷,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及不合量能课税原则;(3)在税收扣除上的不尽科学合理也影响我国个税在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上的调节作用。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大(参表4),改革完善我国个税税制模式,税率和扣除方式,税收征管制度,提高个税收入比重,实现“双主体”的收入结构,对税收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个税收入作为一个稳定和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认为个税应有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占大头,一方面保证中央的收入,更好实现中央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并进行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保证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我国个税收入现在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这种方式简单,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考虑到各地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及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的差异,借鉴日本的个税分税方式,在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保证中央收入和对全国整体收入分配、经济的调节后,地方也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制度,地方可根据其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税率和扣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以更好的实现税收的组织收入(中央和地方)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实现公平分配。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 日本财务省网站An outline of Japanese Taxes 2004;Tax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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