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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费改税”难点析
来源:  [ 2006-9-5 15:19:46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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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改革已是沸沸扬扬炒了多年,今年呼声则更高。虽然目前人们对“费改税”的改革思路似乎基本趋于一致,然而至今仍未见改革方案出台,其难度可想而知。笔者认为,“费改税”问题难以彻底解决,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客观症结。

  费税关系剪不断

  关于“费”与“税”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存有分歧,实践上存在混乱。有人认为税和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主张“税费合一”。有的则对当前的“税”、“费”不分感到忧虑,主张要分清“税”、“费”界限,才能为税收正名,依法治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才能制止乱收费,减轻人民负担。在实践中,既有以“公粮制”替代农村税费征收和改革,实行税费合并,一次折实计征,然后税费分流,税归财政,费归乡村。也有因税费不分,在抵制“乱收费”的同时,连该缴的税都拒缴、偷缴。

  我们暂且先不考虑上述分歧和混乱,先从费的外延与内涵上考察一下费税关系问题。

  1.从外延上讲,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这种丰富、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所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作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

  国家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地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着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辟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所谓收费,是指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所取得的管理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货币补偿形态。这种补偿,一方面表现为从整体上来看是对国家税收补偿不足的一种补充形态;另一方面表现为许多具体的收费项目,如某些提供公共品服务的收费、某些具有投资回报性的收费,是按照价格原则来确定其收费标准的。

  因此,从补偿角度来看,收费是税收的一种变异,是对国家财力不足的一种补充。同时,由于收费是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而取得的,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或规制性,因此它又没有完全摆脱税收的分配痕迹,而是一种继补税。

  2.从内涵上看,费税界限难以划清

  这里首先遇到一个公共产品问题,这是指在使用价值上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包括劳务)。也就是说,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公共产品按其使用价值的特点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为纯公共产品,象国防、治安、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水利、环保等。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是准公共产品,如公路、桥梁、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服务。

  从财政学角度看,税的本质是纯公共产品的价格,费的本质是准公共产品的价格。

  (1)准公共产品消费的特征是局部公共性和局部排他性。这表明对准公共产品产权的界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是较小的,要求采取具有内部的集体性和外部的私人性的社团产权结构与之相匹配。在社团组织内部,每个社团成员均无例外地须向社团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近似于捐税。

  (2)从广义来说,税收也是一种收费。恩格斯在分析了国家和公共权力后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恩格斯为什么把捐税又称为费用呢?这是因为国家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供给的过程中,是需要耗费的,那么怎样进行补偿以维持其再生产呢?这就要求公民缴税,作为取得各种公共物品的代价。换言之,国家为公民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公民则缴纳捐税维持国家正常运转。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这就是一种交换关系。

  (3)另外,在性质上,税收的“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与收费的“三性”(补偿性、适度强制性和灵活性)一一对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明费税之间虽藕断但仍丝连。

  3.小结

  综上所述,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费税界限难以划清。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费与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来彻底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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