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进人用人制度的缺失。可以说,税务系统的待遇是相对好一些的,因此出现了挖空心思削尖脑袋往里钻的局面,这种局面尤以国地税分家时为重,进人用人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又有进人用人上的腐败推波助澜,造成税务系统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即学历结构不尽合理,专业结构不尽合理,性别结构不尽合理,年龄不尽合理,级别结构不尽合理,形成 “人多才少”的局面,税收、法律和计算机专门人才少,复合型的人才更少,致使征管质量难以快速提高,税收征管工作难以严格规范。 (四)培训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的培训机制已经形成,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改变陈旧的培训观念和教学模式,培训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法制的立法级次 在宪法中明确政府与经济实体、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界定政府对经济实体或公民课税的权利义务;明确经济实体或公民的依法纳税义务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在《立法法》中开辟专章明确规定税收的立法程序,增强税收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税收法制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主体地位和地方人大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税收立法和随意更改税法,尤其要指出税务部门只能制定一些执行税法的具体措施办法。由此逐步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司法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税收三权分离机制。 (二)以税收基本法为龙头,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税收法制体系应该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应该包括税收原则、税收关系和税种设计等。税收实体法应该包括关于各个税种的法律如增值税法、所得税法等。税收程序法应该包括税收一般程序和各个(税种)特殊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应该尽快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尽快提高目前多数税种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尽快对现行税种进行整合,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实现增值税转型,开征资源税、社会保险税和物业税等与市场经济相匹配、对经济发展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使税收尽快驶入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和完善进人用人制度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WTO的需要,为了推进税收法制化和法治化,为了降低税收成本,税务系统必须建立和完善进人用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和能升能降的开放式的机制,不能因超编而不招录一些税收、法律和计算机专门人才以及“工”字型的全才,也不能因人情关系而不使个别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之人离开岗位甚至走出税务系统。进人用人制度应该包括进人制度、用人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当然这些制度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真正落实。 (四)加强思想工作,提升税务工作者的政治修养 税务工作者也是社会中人,也会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好的和不好的思想的影响,而税务工作者又肩负着特殊的任务――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税务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外显的工作优劣直接影响国家的形象。因此,税务系统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今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加强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广大税务干部承担着国家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要结合贯彻公务员法和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增强依法征税、规范行政的意识,提高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在全系统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税务系统一定要扎扎实实地而不是走过场地贯彻批示精神,使先进的思想得以弘扬,落后的思想得以扼制。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践行先进思想,带出一支思想先进、依法行政的税务队伍。 (五)完善培训机制,提升税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税务系统培训机制业已形成,只是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应该进一步完善。一是实现培训者的再培训和参与社会培训资源的共享;二是建立考试考核制度,准确把握每位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尽可能实施分类分级分层次的培训;四是狠抓两头,将优秀者上送到名校进行至少一年的深造(现在已经进行,只是数量偏少),落后者集中到省级培训中心进行至少半年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五是设立培训调研机构,深入基层了解税务人员“缺什么”和“需要什么”;六是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培训,有针对性地对一般同志进行培训,时间不宜过长,力戒科目繁多;七是对新出台的税收法规政策以省级培训中心牵头分市和县进行培训;八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使参训学员带着疑惑和问题而来,携着知识和技能而去。 (六)加大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惩治力度 “两制”早已颁布实施,但是个别单位未能很好地落实。我们必须用制度来保证制度的实现和落实,惟此才有可能保证税收法治化的实现。这也是推进税收法制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