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M企业开具销售清单,收到M企业开来普通发 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代销商品款 234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 如果M企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作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账款 34000 并在此指出,M企业开具不同发票对A公司会计处理的不同点仅在于:如果M企业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故不交纳增值税,因此应将全部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款)扣除手续费收入后全数返给M企业;如果M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率为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不仅要按17%计算或者11%(或)13%交纳增值税,还应交纳与增值税相联系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故A公司应从应付账款 (不含税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和将余额付给M企业。其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及附加仍由M企业负担(由于增值税已从M企业商品收入中分离,M企业得到的只是扣除增值税和手续费后的商品销售收入)。这两种方法并无本质区别。 再次,支付M企业货款时,如果M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4000 贷:银行存款 129800 代购代销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70200 最后,根据M企业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况,分别会计处理: 如果M企业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由 于进、销项增值税额相等,故不交增值税,而应按取到 的代销手续费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营业税=70200×5%=3510 应交城建税=3510×7%=245.7 应交教育费附加=3510×3%=105.3 根据计算结果,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或其它业务支出)386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510 应交城建税——245.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5.3 如果M企业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应既交纳增值税(M企业承担)又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交城建税=34000×7%=238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4000×3%=1020(元) 根据计算结果,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城建税 2380 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00 由于增值税款已从M企业货款中扣除,A公司采用两种处理办法所得净收入相差不大,故对A公司并未造成损失,A公司的会计处理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按税收征管法应予处罚。至此,A公司财会负责人心服口服,承认自己由于对税收法规一知半解,造成偷税事实,心甘情愿接受处罚,并表示吸取教训,今后加强学习。鉴于A公司情节较轻,承认错误较好,愿意积极补交税款和罚款,故给予较轻处罚。 从此税收行政复议和认定的案件复议过程来看,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启示: 1.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的经营活动 和税金的计算交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用法有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浑水摸鱼企图蒙混过关。 2.企业财会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不断学习业务,更新知识亿特别是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才能使自身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减少直至消灭因本身业务水平不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企业要减少经济纠纷,特别是要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仅财会人员要精通财会业务和税收法规知识,而且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特别是供销业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所从事工作方面的知识,也要懂得财会和税收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