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进一步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定业务 纵观世界各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历程,法定业务的规定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最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_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涉税签证业务。对比发达国家的注册税务师法定业务的规定,我们仍需要对涉税签证业务的种类、范围、格式及法律效力进行统一规范并明确开展涉税签证业务的机构资格和涉税签证的法律责任问题。 3.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 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中介组织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中介组织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这对理顺我国目前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管理加行业自律模式类似于美国的混合式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税收文化的现实,目前还不能完全移植美国的以协会自律为主,完全由市场竞争进行调节的模式;而应该建立以行政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混合式”模式,等到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高,人们纳税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时,再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美国式混合管理模式。只有清晰划分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并在机构设置上进行合理安排,尽快理顺我国目前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才能更好地防范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并解决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许多现实问题,以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建立我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赔偿保险制度 国外一般都强制CTA参加职业保险,一旦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日益显著的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问题。同时再配以合理的赔偿金保险制度,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保障,也使得专家责任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其业务和规模都得到有效的拓宽。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还是有限责任制,有的甚至是一人控股或家族式经营,有利益短期化倾向,执业质量得不到保证,执业风险也较大,约束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应当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转变,同时,应引进国外的经验,建立注册税务师职业责任赔偿保险制度,要求事务所在开办时从其开办准备金中提取一定金额进行投保,同时,对承接的纳税服务业务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保险,未进行赔偿保险的禁止其执业。这样,就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增强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及其组织或者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5.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 为保证执业质量,我国应当建立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业务的承接进行严格管理,应由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以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执业实行注册税务师的回避制度,与客户存在亲属、雇佣或业务联系的税务代理人员应当主动声明,并予以回避:设立主任税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三级复核制度;设立执业质量考核小组,对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进行考核等等。同时,要注意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服务项目进行改革,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要充分运用电话、电脑网络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传统的服务项目进行改革,避免因信息不灵而造成的差错或遗漏,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水平,控制好执业质量,降低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另外可以考虑建立一定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采取注册税务师信誉等级评估制度,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进行定期公布等等。 6.提高注册税务师素质,加强后续教育 注册税务师是一项智能型的中介服务行业,不论是流程型业务还是创新型业务都需要注税务师具有很好的业务素质,这也是对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防范的必要措施。应该说,实施注册税务师考试以来,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涌入了许多新生力量,许多是半路出家,素质良莠不齐,真正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能力、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经济领域知识、具有较强办税经验的优秀注册税务师并不多,这也使得我国大部分注册税务师机构从事的主要是附加值较低的流程型业务,而附加值较高的创新型业务所占份额较低。综合的创新型并且附加值高的业务往往被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四大”)承揽。其次,注册税务师取得执业资格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作为一种具有专家责任的行业,需要不断强化对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进行年度培训和不断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素质,使其能适应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作为税务专家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