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色之二是,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日本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1960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1年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以及1980~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核心内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一方面缓和了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亏损,走向持平或盈余:另一方面可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隐性地提升了FDI所得的水平。 日本也制定了延迟纳税与CFC法规。日本国内税法规定,日本的征税权不涉及外国子公司所得,对在境外已按当地法律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对本国股东取得的股息则征税。为防止国外子公司留存利润以逃避税,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律,规定对于一定条件的国外子公司,将其留存金按国内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与该股东的所得合并征税。这部分股息适用外国税收抵免,从国内股东的法人税中抵扣。 取得的成效 税收政策刺激了对外投资需求的增大,带动了对外投资数量的增长,可以说,间接促进了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 20世纪初,美国已成为一个工业化国家,但当时的对外投资并不多。一战破坏了欧洲国家经济,使美国对外顺利投资于原欧洲国家拥有投资优势的地区,其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二战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产能力落入跨国公司手中,面对高度膨胀的生产力和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鼓励对外投资成为美国的重要国策,政府开始对其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增强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力,使得美国对外投资继续增加,从而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当前,在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以及“如何为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至今仍为美国设计其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命题”。的有利环境下,美国的对外投资始终遥遥领先。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于1951年对印度电缆制造技术的合作,整个20世纪60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非常缓慢。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面临产品过剩和资本过剩、海外市场和资源供应问题,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要把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到对外经济战略地位,开始实施一系列政策,其中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与其他政策的配合无疑给对外投资企业注入一支强心剂,仅1972-1980年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高达320亿美元,是前20年总和的7.3倍,对外直接投资32%集中于制造业,并且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的67.8%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反映了日本出口替代效应在增加,带动了国内剩余产品和设备,转移国内过剩的资本,实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截至2002年底,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3315.96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经验总结 1.建立较为完备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制度。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引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显然不利于境外投资。因此,建立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或免税制度,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现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负公平目标,是各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首要内容。美国作为采用税收抵免制度的代表,通过其完善的所得税体系,详细规定了跨国所得的纳税对象、分类综合限额抵免、间接抵免、亏损结转等内容,既维护了本国税收管辖权,又保证了税收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中性原则,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但就所得来源与费用分摊而言,美国具有世界上最严密的所得来。源与费用分摊规定,美国发生的费用抵消来自美国以外的所得,使得美国公司可使用的抵免额减少,降低了税收抵免制度的整体效力。而对于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代表——法国而言,根据1990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不同成员国母子公司适用共同税制的指令”,成员国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必须予以免税,但成员国可拒绝扣除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持股有关的费用,按母公司所收股息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通常不得超过所收股息的5‰因此,法国仅对来自合格子公司的95%的股息实行免税,而将其余的5%留给法国征税,这就取代了确定国外来源所得的费用分摊。这使得以资本输入中性为原则的免税法在增强资本输出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涵养税源以及行政效率较高等方面具有优势。 2.采取目标明确、多种方式的税收鼓励措施。税收抵免法和免税法主要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此外,各国根据不同目标,采取了多种方式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在廉价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生产基地,美国采取对本国产品国外加工的重新进口免征关税;为了帮助对外投资企业防范海外投资的风险,法国、日本等国建立了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激励企业的海外再投资,美、日等国采取延迟纳税制度等。 3.防范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鼓励对外投资并不是无原则的,各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对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及时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例如,美、日等国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延迟纳税制度避税而制定的CFC法规、美国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而建立的对境外机构亏损的追补机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