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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避税行为的无效性及非法性
来源:  [ 2006-9-5 15:15:56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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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避税中常见的避税方法有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地避税及滥用税收协定等。(1)转让定价又称为公司内部定价法,即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这种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价格不真实的交易,属于虚假交易。(2)税收协定的滥用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以获取该税收协定本来不赋予其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属于通过人为制造联结因素,使对其有利的税收法律得到适用,是法律规避行为。(3)利用避税地避税,是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将所得转移到基地公司递延纳税,或者是将其所得再行投资。(4)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作为费用扣除,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于防止资本弱化避税的措施主要是规定子公司的负债和股本比例标准,如果子公司的负债和股本比例过高或者支付的利息超过净收入的特定水平,则超出的利息就不能作为纳税扣除因素,而应视为股息。这种做法其实质同样是对超出标准的利息支出否定其在税法上的效果,从民法观点来看,也是虚假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避税行为是违反民法的非法行为,是不能导致预期后果发生的无效行为。这一论断,能从国外的反避税立法与实践中得到充分的支持。在瑞典,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征税时该交易是不可接受的:(1)纳税人的行为不是一种与获得经营收益(税收上的好处之外)联系最密切的行为;(2)税收上的好处是行为的实质性理由;(3)基于纳税人采取的行动的征税与法律上的合理性相抵触。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避税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形成的基本原则是“实质优于形式原则”,该原则也通常被表述为“虚假交易原则”,即以避税为目的的人为的、虚假的组织结构与交易形式不会被认为具有税法意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个原则一般又被称为“形式滥用原则”,要求所有的交易和组织结构必须具有可接受的目的,而不能仅以避税为目的,否则会被认定为滥用了合法的形式。归纳起来,关于如何区别实质与形式,国际上通常有几条具体标准:第一,检验经济上的实质关系与法律上的形式条件是否一致。例如,一个人在法律上即使不属于一项所得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权享受此项所得或有权基于本身的利益控制该所得的处置问题,则可以认为该人为该项所得的有效拥有者,从而计入其应税所得中。第二,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的因素。“虚假”是指用以蒙蔽事实的方法,或利用人为的或异常的法律形式,如通过避税港基地公司虚构中转业务。第三,判断有无经营上的目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上的目的,则此类交易即为税法所拒绝。如对一项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交易,则要考虑其是否存在避税目的。

  将避税定性为无效及非法,有观点认为这会使避税与偷税混同,势必与税法奉行的税收法定主义有悖。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国民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法定的税收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民不应承担纳税义务,对税法的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依次类推。当税法存在法律漏洞或税收立法存在欠缺与不足时,则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由国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以上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笔者完全同意,但反对将避税行为认定为违法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相悖的观点。当税法存在漏洞、模糊之处或存在不足与欠缺,导致是否征税不能确定时不应征税,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体现。然而,在避税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由于税法的漏洞、模糊、不足或欠缺而导致难以确定是否应征税,对纳税人应征税是肯定没有疑义的,只不过是纳税人通过异常的行为安排企图逃避明确、肯定的应承担的税负。至于担心会将避税与偷税混同,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实际上已经有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将避税与偷税相等同,对避税与偷税采取相同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这种做法,从国家征税的角度考虑是有益无害的。但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区别对待偷税与避税,仍有必要将避税与偷税作出区分。在将避税认定为非法的情况下,其与偷税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行为方式不同。偷税主要是通过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本身违法的方式进行,而避税是通过异常的行为安排进行,行为本身并不违法。(2)法律后果不同。避税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定避税行为在税法上的效果,此外,一般不会导致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偷税行为的法律后果除了被否定在税法上的效果外,还将导致行政制裁,甚至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 赖国铮。依法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J].涉外税务,2003,(5)。

  [2] 黄黎明。税收筹划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

  [3] 孙宇辉。关于避税概念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1994,(3)。

  [4] 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J].涉外税务,2003,(8)。

  [6] 黄衍电。税收政策与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7] 张智勇。国际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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