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公务员的职责 公务制度的规范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因此,人是公务制度的核心。公务员的职责即为公务员的权利与责任。权利与责任因职能而定,因此,在公务员身上体现出职能、权利、责任,三位一体。 从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上看,公务员的职责必须严格确定下来,不能只强调权利不明确责任,也不能使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明确责任使权利受约束、追究责任有依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即权利的范围即是责任的范围,责任到位,追究程度到位、追究力度到位。 明确职责要与利害、利益相结合,以免挥霍权利、乱用权利;要使不尽职责者感到担心、受到指责。要克服现实中的一种倾向,即追究责任仅限于廉政方面。对公务中的失误,若不是廉政上的问题,就不计较公务责任。由此,现行公务中有一种按惯例、凭道德、靠感觉的公务作风。事中不必尽心、事后不必关心,安身立命,坐享太平。这一倾向是职责不明造成的结果。要使公务员的职责落到实处,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为前提。 我们说,品质好、知识多、身体健康、有创意、为人大度的人当领导,思路广、条理清、方法当,问题就会处理的好,上下就顺心、就服气,工作过程就顺利、就流畅,工作效率就高,部门、机构运转的就快;反之,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当领导,问题就会处理不好,工作效率就低,部门、机构就会运转的慢。份内的工作做不好,怎么去开拓、怎么去发展?部门、机构怎么能不死气?因此,必须建立“公务员任用制度”,量才录用。 (三)公务程序 公务程序是机构之间联系的桥梁。它体现出职能、职权、职责相结合的情况,反映出部门的活力,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方面更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看,市局机构之间、市局与分局之间、分局内部日常的公务程序须尽快完善。对税收管理使用的资料、信息应制定科学的、便利的档案管理使用程序,避免“多头”收集资料、“分头”保管资料、“无头”提取资料的情况。 在实行“税务案件公告”程序时,要特别注意对纳税人商务资料信息、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保密,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纳税检查方面的程序,如“合议”程序等仍需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明确机构职能及针对一些问题,在此建议建设两个制度。 1、要式程序制度。公务中传递的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式呈报、下发;否则,呈报的文件没有效力,下发的文件可拒绝执行。其目的是防止公务中的暗箱操作、舞弊行为。 2、报审制度。即确定标准,对较大数额税款的滞罚处理,分局须将有关处理意见呈报市局有关职能机构;经审查,市局将作出同意或变更分局意见的决定,交由分局执行;或将较大数额税款的案件呈报市局,由市局作出滞罚决定,交由分局执行。 综上,公务制度中仍有一些问题在职能上、职责上不便归类或划分不清,此类情况仍应明确有法,应以协调、配合处理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