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对于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要其已办理了登记就视同税务机关已完成了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的程序。 第二,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与这一概念相关联的是“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两者在表现上极其相似。但由于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所受处罚也有很大的不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照偷税处罚,“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两者的不同对于适用法律的罚则条款十分重要,同时对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过罚相当同样十分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主要表现是申报表、申报资料与纳税人账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释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另一种后果是,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增加了亏损额,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对于这种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视其是否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分别按《税收征管法》第六 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不应同时适用两条规定。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这里容易与骗取出口退税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缴纳了税款。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偷税; 第二,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比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要多的税款,如纳税人先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骗取150万元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认定:对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与纳税人缴纳数额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万元,认定为偷税;对于超过已缴纳的税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万元(150-50),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到一点,就是骗取的出口退税与已缴税款之间有着同一笔业务的因果联系,这时可以认定为偷税。否则,即使纳税人其他货物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也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三、关于偷税罪中应注意的事项 偷税罪是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