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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说积累型增值税
来源:  [ 2006-9-5 15:19:29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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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积累型”增值税是促进投资增长、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力措施。我国自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比较普遍的推行,已成为税收总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税种。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或积累型转变。

  第四, 适应我国“劳务输出型”经济特点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属“劳务输出型”,其主要特征是: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劳动力成本相对比重较大、“三来一补”型多。我国出口退税低于增值税税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占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劳动力成本不在扣除范围内。实行“积累型”增值税的一大直接好处就是在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形下在境内生产的增值税税负率不仅低于在境外生产进口的,而且还低于境外生产出口到第三地的。这将大大有利于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和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五,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然要求。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征收范围,即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特殊行业外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第三次税制的重要内容。然而这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最大难题就是这些行业和业务的工资性支出占成本的比重很大、甚至是全部。若不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工资性支出,则必然会这些行业和业务的实际税负率远高于平均税负率和营业税税率,从而抑制这些行业和业务的发展;若降低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则会使使用这些行业和业务企业的税负增加。

  第六, 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意义。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承担进一步降低关税的义务。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关税水平,要承担的降低关税的义务仍是相当重的。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的民族工业实行某些保护措施,但是这些措施总是有限度的。所以进一步降低关税,必然会对我国的民族经济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实行“积累型”增值税,可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提高税率。也就是说,对境内生产的产品而言,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实行“积累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相当于社会积累总额,为保持税负不变,可提高税率,扩大扣除范围;而对境外生产(进口)的产品,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实行“积累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都是进口总值,实行“积累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可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而对国产品的压力。并且,这种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又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通行的做法,而“积累型”

  增值税是在“收入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将已交纳“社会保障税(或费)”的工资性支出按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并不违背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所以是完全可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当然,实行“积累型”增值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对进口产品的超国民待遇而有利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还对于规范税制,降低税收成本,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七, 使增值税具有了所得税的特性。如前所述,“积累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利润、利息、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一般而言,就绝大部分企业(除金融保险业)来说,利息都是利息支出;地租则主要是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出租及土地使用税。因此,主要都是利润,由此可见,“积累型”增值税具备了所得税的特性。这对于当前世界各国,所得税日益弱化、淡化的大趋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此外,就单个企业而言,依扣除范围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销售毛利型”、“息税劳前利润型”、“ 息税前利润型” 三种类型。依已征税额扣除时间(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的不同,可上述三种类型进一步分成两类:“分次” (权责发生制)、“一次” (收付实现制)。由此形成六种类型:“分次销售毛利型”(即生产型中的实耗法)、“一次销售毛利型” (即生产型中的购入扣税法);“分次息税劳前利润型” (即收入型)、 “一次息税劳前利润型”(即消费型);“分次息税前利润型”(即分次积累型) 、“一次息税前利润型”(即一次积累型),本文所称的“积累型” 增值税是指分次息税前利润型“(即分次积累型)。

  由此引出了增值税征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税款征收实行“权责发生制”,而抵扣则是采取“收付实现制”的矛盾。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产型中的购入扣税法、消费型和一次积累型是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的。但就单个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和征管却是存在着不小的矛盾和问题的,这就是:(1)增值税税负与企业利润的增减不同步。当企业处于初创期和增长期时,一般其会计利润会有较大的增加,而此时其进货量一般总是大于其销售量,因此,往往会低税负甚至是负的税负;当企业处于衰退期或破产、歇业期时,则会呈利润下降、税负率大幅上升甚至达到增值税税率。(2)就宏观经济来看,也有相对类似的情形,特别是在采用“生产型”、“收入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上升期初期,投资规模扩大,存货增加,税负率相对较低;衰退期,投资规模缩小,存货减少,税负率则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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