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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说积累型增值税
来源:  [ 2006-9-5 15:19:29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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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由法国财政官员莫里斯*劳莱提出的,并于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获得成功。现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依扣除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类型,笔者认为还应增加一种类型:即“积累型”。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它是不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

  所谓“收入型”增值税。它是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按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中所包含的已征税额分次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其为“收入型”增值税。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它是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已征税额,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已征税额。就整个社会来说,一次扣除的,其征税对象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所以称其为“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积累型”增值税。它是在“收入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将劳动力价值(工资性费用)的支付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在支付当期一次性予以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一次扣除劳动力价值,其征税对象相当于社会积累总额,所以称其为“积累型”增值税。

  详见下述关系:

  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本国公民在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额-外国公民在本国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总额

  国民收入(NI)==GNP-折旧-间接税==个人可支配收入(PDI)+个人所得税+公司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政府给居民的转移支付-政府向居民支付的利息==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

  社会消费资金==NI-社会积累资金

  社会贡献总额==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NI

  社会积累总额==社会贡献总额-工资性支出==利润+利息+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NI-工资性支出

  实施“积累型”的依据

  “积累型”增值税,就是在“收入型”基础上,将劳动力价值支付额(工资性支出)纳入扣除范围。可以理解成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工资性收入,只是将对工资性收入征收的'增值税'称作“社会保障税”专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同时将已交纳的税款纳入扣除范围。具体做法是购入构成产品、商品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记入'待扣税金',期末时按当期销售成本占销售成本、期末存货的比率结转当期进项税额;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亦记入'待扣税金',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按折旧额、摊销额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结转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工资性支出按一定比率(等于或小于社会保障税或费,视同进项税额)结转当期进项税额;最后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当期应纳税额。实施“积累型”增值税的依据和意义是:

  第一, 从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与劳动对象的购入,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区别或许就在于工资性支出没有已纳税金(增值税),没有有效的扣税凭证,这也正是下述实施“积累型”增值税的理由。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将社会保障税的纳税凭证或社会保障机构扣缴社会保障费凭证作为唯一合法的扣税凭证。社会保障金收缴难成为有目共睹的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全国企业欠缴社会保障金388亿元。因此,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强化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税(费)仅指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公共基金部分,其比率应相当于增值税税率,其征收范围可扩展到所有工资性支出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务性支出(以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界)。

  第二, 社会积累额是社会财富的真正源泉。“积累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社会积累额(即增值额)。所谓积累总额就是各种利息净收入、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费、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和地租(就我国则应含土地使用税),应当看作是真正积累下来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社会财富。即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剩余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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