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不够,缺乏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一直比较注重对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而缺少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财政收入的压力,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不仅未考虑居民家庭负担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因素,而且更未涉及个人的人力资本支出问题,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入的减免税也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显然,由于缺乏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激励,使得中小企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也不利于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税收优惠定位于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科技事业的发展是以全民族的科技活动作为推动力的,因此,税收优惠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而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大多定位于企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简单地以其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都进行税收减免,而不考虑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如此根本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部分,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很难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一)增加财政对科研的投入,从资金上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首先,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方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其次,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生行政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最后财政拨款应该具有针对性,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项目。
(二)提供财政担保和财政资助,扩大政府采购和补贴支出。财政担保主要是针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因而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助则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或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或提供银行信贷资助,适用面较广、操作简单的则是鼓励银行低息贷款的间接资助。
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需求拉动科技创新比单纯的资金供给的效果更为直接。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采购范围大,针对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很少,有必要在每年的财政支出中,专门划出一块针对科技创新产品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进行政府采购。
调整财政补贴的范围。财政补贴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不仅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更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也大有可为。一方面,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中小企业和对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旨在鼓励居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启动民间投资;另一方面,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旨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三)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第一,税收优惠应直接与间接并重,并适当加重间接优惠的比例。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适当向创新过程的优惠倾斜,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第二,实行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经济学家A.P.瑟尔瓦尔说过,促使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本国的人力资本投资。通过个人所得税给予科技人员的减免优惠,促进个人多接受教育、培训,增加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如对科技人员有关科学技术收入(技术援助费、版权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究工薪收入的所得税给予较高的起征点或减免额等。第三,针对具体的科研项目进行优惠并跟踪管理。可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予以调整。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可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追回所给予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