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是一门应用学科,特别是税法部分技术性较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本科学生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应该掌握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具备财税相关职业的操守和技巧。但实际上学生通过课堂教学掌握的主要是财税法基本理论知识,职业技巧主要来源于财税实践,职业操守更需要在长期的财税实践中培养和形成。因此,素质教育的要求反映在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上,就是在财税法教学中,不仅要重视财税法理论教学,而且要重视学生的财税实践活动,尤其要强调后者。但目前组织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财税实践,在时间安排和具体途径上都有一定困难。把财税法教师自身参加的财税实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课堂再现,或者直接把从事财税实务工作的人员请进课堂,虽然不能达到学生亲历财税实践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弥补学生财税实践的不足,在教学中可以尝试。
二、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征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培养服务于社会、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凸现。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事实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择业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正如法律的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就可能有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在现代社会中也承担着众多的非讼事务,广泛参与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正因为如此,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5]而这三个30万中都有可能包含着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化,要求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具备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一些综合性、交叉性问题。财税法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原本应当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内容在教学中长期被忽视。随着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推进,财税实践活动日益丰富,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各类涉税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明显暴露出财税法知识的欠缺,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例如有的法官不会计算义务人的应纳税额,就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局部知识的欠缺,背后隐含的却是思维模式上的欠缺。
按照何勤华教授的观点,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二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和其他思维相比,法律思维强调平等性和权利意识,强调规范性和服从意识,强调程序和证据,强调理性,排斥感情。也有学者提出法律思维是一种抽象思维,法律人应该善于逻辑的思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最佳课程是民法、刑法和外国法制史。这种法律思维模式实质上是重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定性分析,把法律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用来判断行为的性质。然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主动地融入了经济活动的过程,并努力把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在事前或事中,非讼业务也因此大幅递增。经济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这一点在财税实践中表现尤其突出。财税实践涉及预算、财政资金流动、税收征收、税务代理和争讼、税收筹划甚至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处理其中的实体法律问题,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有时定性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定量分析。法学专业招收的文科学生占多数,对于文科学生来说,定量分析属于薄弱环节。社会实践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和缜密的思维模式,财税法的教学应该扬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定量分析的能力,训练学生对数字的敏感,使学生通过财税法这门交叉学科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