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行的价值分割和使用价值的效用。在市场运行中,税种商品的价值总和上交国家,国家将其一部分转化为企业享用的公共需要,如国防、安全、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公共卫生、义务教育、公共道路等,经过国家预算而不经过市场机制返还给企业,另一部分经过市场机制返还给企业。与此相适应,国家经常性预算中内含企业享用的公共需要的预算。国家经济建设性预算中内含税式支出预算。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市场运行遵循了价值规律。至于使用价值的四要素,只有综合应用,全面考虑,才能产生效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杠杆的主体是国家。企业只能陈述情况,提出申请,必要时政府与其磋商。二是“杠杆作用”的运用还要考虑到税种商品价值对企业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不同税种的收入效应是等价的,同一税种对不同行为的效应是不一样的。三是“杠杆作用”是质和量的统一,应发挥好质的作用,运用好量的规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许多企业处于企业周期的上升阶段时,此时税率上浮,减免下调,税收返还趋少,市场形势看好。这时国家要多拿税收。由于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贡献大,税收返还较多,但基于市场的千变万化,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税收返还趋少,其余额留做国家财政后备,这是权宜之计。当许多企业处于企业周期的下降阶段时,此时税率下浮,减免上调,税收返还趋多,市场形势不好。由于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减少,税收返还应少,但为支持企业,返还趋多,其差额由国家从财政后备中列支。四是“杠杆作用”的税式支出可纳入《征管法》中实施。
三、企业税务市场的征管
征管中的主要问题。以"GDP"税收负担率编制分配税收计划是必要的。这一办法尽管能体现经济决定税收的原理,但体现不出市场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市场变化莫测,税基受市场和物价因素影响大,单一计划办法难使实际税收与计划一致。当税源大于计划时,则留一手,该收的不收,人为积压或欠税,不能应收尽收。当计划大于税源时,则层层加码,层层注水,该退的不退,该抵的不抵,寅吃卯粮,以高税基高增长定盘子,容易形成丢掉税收服务和监督不顾政策的单纯任务观点。为完成当年任务,还采取不当的奖罚措施,搞得人心惶惶。为达到“双过半”,第四季度贷款交税,使企业、财政、银行三家“空转”。次年第一季度税款收回还贷,第二季度开始完成任务,这就不可避免地给税收一线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有:探收、截留、包税、欠税和税务犯罪等。
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税问题上一直有两个并存:一个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和政府机构不断膨胀导致政府支出高速增长并存;另一个是企业负担过重与宏观税负水平低同时并存。为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我们对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对此我有如下思考:
第一,征管模式。以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为基础,以市场和计划为框架,实行有涨有缩、有起有伏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动态式征管。
第二,计划方法。在企业周期处于停滞危机下降状态时,对流转税以计划方法为主征收。计划是指令性的,不管企业盈利与否,只要发生流转额,国家就要依率计征,这是硬税。如果没有这种收入,国家机器就不能运转,职能就不能发挥,公共需要就没有来源,它体现了国家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这时,市场方法以“杠杆作用”的税种和税目运用为宜。对所得税,计划是指导性的。
第三,市场方法。在企业周期处于复苏高涨上升状态时,除流转税坚持指令性计划征收外,对所得税以市场方法征收。当国家政企分开后,在市场条件下,企业周期波动会更加明显。税收征收要在测算企业周期波动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启动“杠杆作用”,国家能多拿时多拿,不能多拿时少拿,实现应收尽收。关于“企业周期”,我在1988年《山西财税》第8期上发表的《企业周期与财政收入》一文中已作阐述。企业周期波动与市场和物价最相关。在市场作用下,企业在来潮阶段,盈利增加,税种商品可产生价值以上的超额,对这部分价值,如通过“探收”上交国家财政使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当遇企业微利或亏损时,再通过税式支出释放出来,返还企业,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这既有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周转,又有利于搞活企业。当企业税基萎缩出现欠税时,因为欠税是对税种商品价值的扣除,当欠税欠到与税种商品价值相等或大于商品价值时,这时支持税种商品使用价值的经济实体受到损害。欠税越多,损害越严重,企业得到的税式支出就应越少。当企业欠税超过税种商品的价值时,企业税基就降到了准税基以下,企业面临解体破产。税务部门对欠税大户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使其破产还税,加速企业兼并,这是市场竞争规律的客观要求。至于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则是对税种商品价值损害的另一种形式,对其违法数额从税式支出中加倍扣除,这种惩罚性扣除对国家来说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