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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来源:中国论文网  [ 2007-3-3 15:45:51 ]  作者:未知  编辑:witkey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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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部分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技术转让收益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当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

(一)国债利息收入

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减去。

(二)免税的补贴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专门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有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应当减去。

(三)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按照税法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应当减去。

(四)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对于股息性所得,由于是税后所得,凡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或者被投资企业因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政策优惠而使其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当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按照税率差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前面计算企业的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时已经将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转让支出包括在内,在此应当将企业当期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转让支出)扣除。

(六)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此外,按照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所得税。

资产的税务处理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的规定同会计制度中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按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应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低于原价10%的残值后,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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