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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来源:中国论文网  [ 2007-3-3 15:45:51 ]  作者:未知  编辑:witkey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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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包括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存货的进项税金),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由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扣除。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上述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的扣除项目

1、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经营活动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与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包括债券发行手续费、印刷费等);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指汇率差,在会计上表现为汇兑损益)。

按照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经营性借款(流动资金贷款)费用,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具体来讲,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但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对非关联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3、业务招待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全年业务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5‰ 。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以前的收入净额为依据,至于投资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提取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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