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税收工具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并且应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且愈接近于基础科学和理论研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就愈明显。这正是政府介入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体系,并在其中承担主导作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基础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及知识和信息基础设施、知识和信息传播网络等的提供属于市场失效的范畴,所以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对国立科研机构、科研型高校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研究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我国目前科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支持乏力,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基础薄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均寻求财政支持,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除了应该坚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教的支出比例外,另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支持科教提供尽可能充裕的财力基础。此外,还可以考虑改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为科教发展特别税,专款专用,为国家科技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先例,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匈牙利的“科技基金税”、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和培训税”等。 (二)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美国全国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71.10%和79.40%(1993年);法国分别为66.10%和66.80%(1995年);日本分别为66.10%和61.60%(1994年);韩国分别为72.80%和50.40%(1994年)。而中国1995年两项指标仅分别为3l.90%和39.09%。另据统计,1994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3%,而发达国家的科技技人一般占其销售额的3%,高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则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重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重塑国家的创新主体,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建设企业创新系统,使企业真正成为国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确定适当的总体税负,为企业投资技术创新、谋求长远发展留有余力。 若总体税负过高,会使研究与开发机构或企业失去科研的动力和能力,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应该说,美国90年代以来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其80年代的两次以减税为基调的税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然,过低的企业税负也会使国家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从而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并且,过低的总体税负还会使企业轻易地获得大量利润,感受不到发展科技的压力,这同样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2.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合理分担企业科技投人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收益率,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 高投入和高风险是科技创新的两个主要特征,而且这种投入和风险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如何重建政府科技创新成本勾风险的分担机制,是知识经济在源头环节面临的严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比科学的、理论的知识具有更多的专有性质,创造者对之拥有某些专有权益,但技术进步的外部效益还是相当明显的。因此,政府对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与其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份外恩惠,不如说是对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的一种实际分摊。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科技投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因此,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笔者认为,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3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作用。(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优惠。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优惠,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总之,政府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一一效益的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