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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励机制上,如果将征收目标作为考察税务人员的方法之一,还是可行的。但基本前提使这一征收目标与实际应征额之间相差不大,这就要求有合理的测算方法,对某地区的税收目标进行估算。可以在此基础上实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将税务人员收入与组织收入情况联系起来,提高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但同时要完善约束机制,防止勒索或坑害纳税人。
要保证税务官员尽职尽责,不作份外之事,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他们对纳税人的自由处理权限减到最低限度。税务人员与潜在纳税人之间的协商余地越多,则双方勾结、狼狈为奸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关于改进法律
解决税收管理问题的最好办法,还在于在税制设计与改革中充分考虑到管理水平的局限,使税制设计不可脱离税收管理,否则,应征额与实征额之间的差异会进一步扩大。
1、为解决管理问题有许多“巧妙措施”
但这些措施的真正效用如何,却很值得怀疑。如利用发票同时作为征税依据和销售依据的流转税。在零售中不开发票的现象很普遍。虽然有消费者提出要发票,但售货员可以规定两种售价,要发票一个价,不要发票一个价,或者开出所谓销货凭证之类的小票,使得发票的吸引力消失。
一方面,税务管理机制中对于所获取的资料,缺乏运用的可行条件。如增值税的“交叉稽核”特征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原则上计算机化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目前似乎尚难以达到其他行业“信息反馈”系统所能做到的程度。先进精密的系统较之妥善设计的审计系统效率似乎相差不多。
2、制定完善的法律框架
关于这一问题,以Allingham and Sandmo为创始,提出了理论上的框架
E(Y)=K[Y-T(Y)-P(m)mY]+(1-K){Y-T(1-mY)}
其中,
E(Y):可支配收入
Y:个人真实收入
T(Y):税收函数
m:真实收入被隐瞒比例
P(m):罚款率函数
K:逃税行为被查获函数
理性的纳税人要使个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预期的最优“逃税”程度取决于税率结构、逃税被查获概率以及罚款率结构。
其它因素不变,逃税程度取决于查获概率、
降低畸高税率,加大查处力度和频度,提高罚款率,均能减轻逃税。 但现实的情况要比这一模型复杂得多。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中,被抓住的概率和抓住后被严惩的概率实际上都很低。
四、税制结构要适应管理现实。
在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税收管理水平下,税制结构的设计要适应管理现实。如在现实中,还应继续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目前实行严格的全球综合所得税也是几乎不可能的。虽然分类征收所得税有很多缺点,但是现实的途径如此。
所得税必须保证对现代工业部门中的工资进行征收,同样,税收管理中要将管理的力量集中于保证通常作为重点的较大纳税人能依法履行其全部纳税义务。这比把力量消耗在中小企业的汪洋大海中要强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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