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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
来源:  [ 2006-9-5 14:26:28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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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诒让指出:“凡商贾有屋税、廛税,又有所赍货物之税,此三者为九赋之正赋,乃正税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1页。)所谓“正税”,就是说店铺税、仓储税和商品交易税构成了市税的主要内容。
   三、人口税
  在《周礼》中被称为“货贿之贡”,属于“九贡”之一。“九贡”是国家向百姓征收的另一项税收,按人口数量征收,相当于后世的丁税。《周礼·地官·闾师》载:
  掌国中及国郊之民、六畜之数,以人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凡无职者出夫布。
  “九贡”以实物为主。孙诒让曰:“官以职事授之民,而使各以其功为则,所以儆其惰而不强责其所无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975页。)商贾“贡货贿”就是家庭人口的数量按比率缴纳一定的商品。
  另外,《周礼·地官·廛人》载:“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皮角筋骨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用于制造铠甲、弓矢、车旗等。因此,国家针对屠宰行业,不论“赋”、“贡”,都征收实物税,即皮角筋骨。孙诒让说:“屠者居肆,有牲畜之物税,又有市廛之地税,本身又有民职之贡。……此赋税各有定限,倘所敛者多,溢于所当赋之税数,则亦以平价以官泉偿之矣。”(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4页。)这就是说,如果屠宰者交纳的皮角筋骨超过了赋税定额,国家则以平价收购。
   四、商业劳役
  《周礼》中称其为“力役之征”。“力役之征”是除赋税之外,百姓向国家负担的另一种义务,商贾也向国家负担此义务。
  《周礼·地官·均人》载:“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商贾在官府服徭役,也从事于经商或相关行业。
  《周礼·地官·司市》载:“以贾民禁伪而除诈。”郑玄说:“贾民,胥师、贾师之属。”据《地官·叙官》,胥师、贾师、司bào@⑤、司稽、胥及肆长等市场官吏并无爵位,郑玄认为:“自胥师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又说:“胥及肆长,市中给徭役者。”(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58页。)可见胥师以下的这些市场管理人员都是由为官府服役的商贾来担任,同时在其他官府机构也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这类为官府服役的商人。《司市》中为把这些人与其他官府之府吏、胥徒等庶人在官者有所区别,故称之为贾民。
   五、税收监督制度
  《周礼》所记载的税收系统在周代是十分严密的。关、市税的征收由司市、司门、司关互相配合,分工合作。这其中“节”、“传”的使用起了重要作用。
  商品运出市场,要由司市发给“玺节”。《周礼·地官·司市》载:“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地官·司市》载:“货贿用玺节。”郑玄说:“玺节者,今之印章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116页。)孙诒让说:“盖刻玺为文,印之竹帛以为节。”因此,玺节就是官府颁发的货物通行证。(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69页。)日本学者大庭xiū@⑥先生认为,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就相当于《周礼》中通货贿所有的玺节。不同的是,“《周礼》中所指的货贿的节,不是这样具有免税性质的节,而是证明运输中的货贿并非不正当的物品”而已。他还推测:“鄂君启节大概是这样的东西:它在年初由楚王颁发给鄂君,其后,每通过十辆车或十艘舟时,再将一枚归还给关或王的官署。”(注:[日]大庭xiū@⑥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2页。)这个推测符合《掌节》所说“皆有期以反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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