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讨论地方税规模问题时,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活动中,除预算内之外,还有预算外和制度外的收支活动。1995年预算内收入为6242.6亿元(不含债务收入),预算外收入为3843亿元,相当于预算内的61.56,制度外收支规模据有关资料估计在3000至5000亿元。预算内支出近7000亿元(不包括债务支出),预算外和制度外支出,据保守的估计共4000至5000亿左右。从收入形式上看,预算内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基本上是由收费和基金构成的,其中的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收费和基金从性质上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支出也是财政性支出,用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但这两项在上述的统计口径中并没有包括进去。如果将预算外和制度外的收支考虑进去,那么地方税在地方政府的收支中所占的比重则要大大降低。近年来,出现了地方政府收费膨胀以及伴随而生的混乱失控局面,给经济运行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地方税无法满足地方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支出要求,而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同时,地方又无权发行公债,这种情况下,地方只能借助收费方式来筹集资金,而在日益增多的收费中,不乏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即“税的费化”。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偏低,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正常支出需要的现状,四、增加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合理选择 目前,一些人在谈到地方税规模高低这一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目光放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割上,即仅仅或更多地关注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事实上,造成地方税规模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宏观税负过低以及收费膨胀,侵蚀税基,从前面的分析及对比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世界各国中是较高的,这种情况下,若是再依靠降低中央税比重来加大地方税规模,则不仅于事无补,还势必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恶化中央财政形势,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见,解决地方税规模偏低的问题应另觅它途,从目前来看,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提高地方税占GDP的比重。由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侧重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地方税触动不大,现行地方税的税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1)一些税种内容老化,税负偏低,且收入缺乏弹性。例如,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发布的,实施30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相差悬殊,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脱节;二是60年代核定的耕地面积因建设用地和水土流失而逐年减少,另一方面改田改土和开荒又增加了部分面积,致使出现了“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的现象。又如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已八、九年未调整税负,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还是1951年出台的,距今有四十多年未调整税负,其税负标准在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之后显然偏低;另外,相当部分税种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缺乏收入增长的弹性机制。(2)部分税种税政不统一,内外有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适用内资企业,外企暂不征收;此外,外资企业还享有多于内资企业的大量的税收优惠。这些差别待遇不仅不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一些税收优惠还给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税款的进一步流失。(3)一些亟待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拓展,新的税源不断出现,税收却没有及时地做出调整,出现了某些领域的税收真空,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尚未开征,影响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力度和广度。上述这些问题都急需通过完善税制来加以解决,无疑,税制的完善将会提高地方税的实际税负,增加地方税的收入规模。 此外,地方税的税种较多,但多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较大的小税种,面对这种格局,绝不能忽视小税种的收入,应加强征管,尽力做到应收尽收来提高地方税收入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