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上所述,一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最终还要受到其中央政府集权程度的影响,而一国在集权与分权的选择上,除了受其历史传统,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联邦制)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一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及其稳定性等因素,以确定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从而由此大致确定了地方税的收入规模。 三、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现状及评价 (一)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 我国在1994年推行分税制以前,地方税收入规模一直都比较小。1950年,地方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49,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16,1977年,这两个比重分别降至0.08和0.49,到1980年,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5,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14.69,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这两个比重则分别为1.67和11.88,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显著提高。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国际比较 1地方税占GDP的比重 世界各国间地方税占GDP的比重差异较大,这是由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政治体制以及不同的政策选择造成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部分OECD成员国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1990年) 国别(单一制) 地方税/GDP 国别(联邦制) 地方税/GDP法国 4.1 澳大利亚 6.3意大利 1.3 澳地利 9.4日本 8.3 加拿大 16.7荷兰 1.1 德国 11.9英国 2.3 瑞士 12.7希腊 0.5 美国 9.7算术平均 2.75 算术平均 11.3 资料来源:《地方税收入规模的衡量标准及国际比较》许建国(载于《湖北财政研究》1997年第3期) 从表中可以看出,单一制国家地方税的规模较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规模相对较高,这是与它们的相对集权和相对分权的特征相一致的。我国地方税占GDP的比重在3.7左右,低于表中所列的所有联邦制国家,略高于单一制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于法国和日本。尽管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是,我国的地域范围广阔,区域间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等方面的差异很大,因此,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算高。 2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 这一比重反映的是中央与地方间进行税收分割的比例,它集中体现了一国财权的集中与分散程度。通常情况下,联邦制国家的数值要明显高于单一制国家。下表(略)列出了部分OECD成员国该比重的情况。 我国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左右,不考虑社会保障税的因素,这一比值不仅高于单一制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还高于联邦制国家的平均水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尚未纳入税收体系,将其它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剔除掉再加以比较,那么,该指标所反映出来的我国的地方税规模仍然远远高于绝大多数的单一制国家,与日本的水平相当,略低于联邦制国家的平均水平,却要高于其中的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两国。可见,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在世界各国中是较高的,而前面所反映出来的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在国际比较中却没有这么高,这充分反映出了我国宏观税负偏低这一情况。 3地方税收入规模占地方财政收入及支出的比重 这两个比重是通过考察地方税对于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贡献度来评价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由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形式为地方税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补助,因此这一比重也间接地体现了各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程度。 上表中所列各国,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其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比重的平均数都大致为40多。其中,联邦制各国的水平较为接近,大都在30~60之间,较高的加拿大与较低的澳大利亚之间相差12个左右的百分点;单一制国家之间,这一比重则相差悬殊,瑞典与英国间相差近60个百分点,这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补助的高低,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及政策选择了。在我国,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1995年度为38.76,略低于上表所列各国的平均水平,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1995年度为44.3,与上表中各国的平均值大体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