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方税税制结构体系尚不完善。 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格局有待于进一步调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将18个税种划归地方,初步形成了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然而,在收入划分上,对一些税种功能作用的发挥注重不够,出现了部分税种的特性与所属政府级次的职能特点相背离的现象;在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同时还保留了按行业或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不规范方式,如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符。其次,地方税体系中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难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1994年的税制改革侧重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地方税的触动不大,一些地方税的税种老化,有待于通过继续推进税制改革来加以完善。此外,地方各级政府间的纵向税制结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应根据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特点科学地进行税种配置。 (二)现行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主要着眼于收入的划分,在地方税税权方面的举措很小,尚未作出全面的规范。我国目前地方税的税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不利于地方政府开辟新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因缺乏必要的税收管理权而无法灵活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地区经济;税权过分集中使地方政府求助于收费的形式来筹集收入,扰乱了分配秩序,因而也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分配行为。 (三)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偏低,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实现其职能。 适度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分税制体制顺利实施的基本保证,只有当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优势地位,能够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较大部分时,才能够保证分税制体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我国的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额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度并不高,这说明我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偏低,既不符合分税制体制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现实的支出需要,不利于地方政府有效实现其职能。 以上简要地概括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表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论文拟就地方税收入规模、地方税税种的配置、地方税税权的划分三方面问题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作一些研究。 第二部分 地方税收入规模 一国财政收入的来源渠道较多,但税收通常是其中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一国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往往决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划分,从而影响到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及其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因此,研究地方税收入规模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将对该问题分层展开讨论。 一、地方税收入规模的口径及其测量指标体系 1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前面已经论述过,地方政府对税种拥有一定程度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地方税”这一概念的重要特征,据此,对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税,虽然其中由地方分成的收入是归地方政府支配,但由于地方政府对该税种不具有税收管理权,因此它不是地方税,其中的地方分成收入自然也不能纳入地方税收入规模的计算口径;对于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分征的税种,例如国外的许多国家中都同时存在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那么这里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是符合“地方税”概念的要求的,因此,地方对该税种征得的收入应纳入地方税的收入规模。综上所述,应明确以下两个概念的不同口径: (1)地方税收入:纯粹的地方税种收入加上地方与中央同源分率分征的税种收入;我国目前尚没有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分征的税种,因此,地方税收入仅包括地方的18个税种的收入。但理论界关于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方法的思路之一是将现在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改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分率分征,即中央征收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那么,这时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纳入地方税收入规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