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上所述,一国税权的划分模式取决于本国国情的需要,但总体来看,分散中有集中的成分,集中中有分散的因素,某些税权的集中与某些税权的分散相互结合能够更好地满足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的地方税管理体制以高度的中央集权为特点,全部税收的立法权归中央,其他的管理权也大都集中在中央。具体来看,地方税的税种中,地方有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个税种;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率,以及资源税的“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的适用税额,地方政府可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减免税权除民族自治区对某些地方税有较大的权限以外,下放给地方的只有地方税税种条例中规定的一些个别项目;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全部税收管理权归地方。 (二)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近年来,我国实际经济运行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充分证明了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这主要表现在:1、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使地方政府不能对一些地域性的较为零散的税源立法征税,影响了地方政府开辟税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地方税制结构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造成各地区间的苦乐不均。2、税收管理权的高度集中,使地方政府难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和特点来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对某些税种的征税成本及收入状况来灵活地决定开征停征等等,导致了政策调整的时滞及管理的低效率。3、地方对于分权的客观需要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扰乱了分配秩序。例如:近年来,地方政府在财政困难,且没有地方税立法权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手段,以收费的形式来集中收入。在目前的大量收费中,有一部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是合理的,这反映了客观上地方对税收立法权的要求。而地方政府对税收立法权的这种变通,弱化了经济管理中的法制约束,引发了目前的收费膨胀、分配秩序混乱的局面。又如,目前名目繁多的收费和摊派不断地加重农民负担,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一些地区已开始进行费改税或税费合一等改革试点,这对于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关于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的规定,这样的越权行为需要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加以重新规范。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高度集中的地方税管理体制不能满足分税制财政体制及我国国情关于适度分权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也不适应今后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一)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