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然,上述问题是在体制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表象,其根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深层次的矛盾:(1)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对称。我国1979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旧的计划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起来,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到位使得现阶段政府事权范围模糊。由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仍存在着内在的投资冲动,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事权越位现象极为普遍。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是政府放权让利,因此政府可支配财力的相对缩小是改革的必然结果,但财政支出却持续刚性增长。改革的不配套、不同步造成了政府事权与财权、财力的不对称,收入与支出的反向运动加重了我国近年来的财政困难。(2)税收收入规模过小,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降低。我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85年的24.45下降到1994年的10.9,共下降了十几个百分点,无论是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税负水平都是偏低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过重依赖于流转税的税制结构决定了税收弹性较小的状况;税源结构与经济结构错位使我国的税收收入无法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大量的税外收费严重侵蚀了税基,加之征管手段的落后,偷漏税严重,进一步导致了税收规模的萎缩。 以上几方面的矛盾使得在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中,只能将有限的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这一过程无疑会困难重重,也不可避免地激励了层层集中的倾向。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应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税制,加强征管,振兴财政,从而完善分税制体制的运行环境。 2、按照事权及税种的功能在各级政府间合理配置地方税税种。 根据分税制体制“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内在要求,与我国四级地方政府的状况相适应,在省以下应实行省(市、自治区)、市(地)、县(市)、乡(镇)四级分税制。尽管目前一些地区乡镇一级财政的独立性很差,部分乡镇尚未建立起国库,但从长期发展来看,一级政权的建设总要有相对稳定、独立的财力作保障,因此,乡镇政权的建设必然要求乡镇财政的建设与其相适应。尤其是近年来,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乡镇统筹资金制度的任务日益迫切,这更要求乡镇财政在规范农村收入分配,发展乡镇经济方面要有所作为。 由于我国政权级次多,而能够带来较多稳定收入的税种少,因此,现阶段在地方四级政府之间构建以专享税为主的地方税体系困难很大,将一些收入较多的税种划为共享税是较为现实的选择。这一方面可以保证省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及转移支付的财力,以平衡由于财源分布不均衡所造成的地区间财政苦乐不均的状况,同时还有利于调动基层地方政府培植财源和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具体来看,目前我国地方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的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项税种的税源来自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主要分布在市和县,因此可将它们列为省、市、县三级共享。共享的方式则要由目前各省普遍采用的按行业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转变为分率共享的办法。 省级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主导环节,担负着中观层次上进行经济调控的职能,并负责省域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和投资规模大、受益范围广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一方面要保证省级财政必要的财力,同时,将一些具有调控功能的地方税税种划归省级财政。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两个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划给省级政府,同时,以增值税中的地方比例分成部分来保证省级的必要财力。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建制中,地级行署与地级市并存,两者在经济活动上各有侧重,比较而言,地级市的工商业更为发达,而在地级行署所辖的区域范围内往往农业在其整个经济活动中占有更大比重。地级市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往往具有不可忽视的龙头作用。它做为市场的载体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基地而成为所在区域内的经济增长极,通过与周围地区的经济联系及产业扩散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功能相适应,地级市政府所承担的事权应包括:行政管理、司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本地区范围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持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的发展等。根据其财源结构和事权范围,可考虑将与城市发展和建设联系密切的税种划为市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如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级行署的实质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法律上不构成一级政权实体。当然,现实经济的运行客观要求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由地级政府进行管理和调控,因此地级财政亦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主要职能应是平衡其所辖区域范围内的财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地级财政的事权决定了地级财力不宜过大,否则,即不利于省级财政的集中控制,又会影响县(市)经济的正常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