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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
来源:  [ 2006-9-5 14:20:12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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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转换,即将我国现在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转化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外,还要相应地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以及财产登记制度,以便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分清税费性质,搞好费改税改革,充实地方税税种。

  税费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和特征的分配范畴,从“税少费多”到“费多税少”两个阶段的因果循环导致了目前的“以费代税,费大于税”的局面。由此所带来的危害已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分清税费性质,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和基金尽快地纳入税收分配范畴,以规范地方政府的分配行为,强化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适合于费改税的项目应具有以下特点:(1)收费项目没有明显的利益报偿性,收费者与付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交换关系;(2)征收范围较为普遍,至少要覆盖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及具有众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便于体现公平原则。(3)收费项目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收费规模较大。(4)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征收办法,便于操作。对于具有上述特点的收费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部分通过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税负并入到现行的有关税种中,如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取消在农村地区征收的与土地有关的收费,将体现国家主权和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些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等等;一部分则通过开征新税种来加以取代。如开征社会保障税代替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义务教育费中的平均摊派部分统一为教育税;将与道路、桥梁的修建等有关的收费和基金改为统一征收燃油税等等。

  经过上述对我国地方税税种配置的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应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财产税(房地产税、车船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税、费改税后地方开征的其它税种。其中,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由于:1营业税目前承担着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功能,尽管它的部分税目将可能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它在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可考虑继续将营业税作为今后地方税的一个主体税种。2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且城市维护建设是地方政府提供地区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改革和完善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收入上具有很大的潜力,因此可以考虑将其培育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3财产税也是一个较有潜力的税种。一方面财产税的收入筹集功能较强,另一方面财产税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的距离,政府征收财产税不会对生产产生直接的影响,便于地方政府的操作。因此,从发展来看,应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而形成以流转税和财产税为结构主体,以所得税和行为税、目的税等为辅助,数量一定、收入充足、调节面广,各税种之间有机配合的地方税税制结构体系。

  (四)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间的税种配置

  上面着重从中央与地方间收入分配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地方税做为一个整体的税种配置问题,而地方各级政府间各税种的配置无疑是完善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又一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1、我国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省之间,同一省的各个地区之间在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经济结构及发展水平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中央规定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制结构是不现实的。正是这种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我国在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中采用了按“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由上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办法。这一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1)层层集中。“下管一级”的办法无疑使上级政府在划分税种的过程中所固有的集中本级财力的倾向得以实现,因此,层层集中的局面也就不可避免了。“层层集中”的倾向使各级地方政府在收入划分中片面强调收入数量,忽略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税种功能上的特点,划分的不科学抑制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还加剧了县级财政的困难。(2)收入划分的不规范性。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中,同样普遍地出现了按行业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不规范的共享税形式。这无疑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不利于资本重组和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影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而且,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动会造成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转移,从财政体制上看,也不利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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