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财产税制的改革。实行分税制的许多国家都将财产税作为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而我国的财产税体系尚不健全,税基窄、税种少,已经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后,应遵循国际通行做法,分别按财产拥有、财产转移、财产收益三个环节来设计税种,逐步建立和完善财产税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为:(1)将现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车船税。将车船税明确为财产税性质,凡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税的纳税人,合理调高税负水平。(2)将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统一纳税人,合理调整计税依据,改从量定额为从价定率,适当提高征收标准。(3)修订契税条例,扩大契税的征税范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在参与房地产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应缴纳契税,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增加契税收入。(4)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根据继承法合理确定纳税人、课税对象范围以及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轻税、简便原则设计税率和确定起征点,并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以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5)在财产收益环节保留土地增值税,并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征管,将国有土地自然增值的部分收归国家,以便抑制房地产的投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通过上述税种的增加和完善,在我国建立起相互补充,严密完整的财产税体系。 3、农业税制的改革。这主要包括:(1)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耕地占用税是1984年为解决滥占滥用耕地而设立的一个税种,但当时是定额税,且税额很少,这十几年中,耕地仍然不断缩小。税额过低,免税照顾的范围过宽等都需要重新修订耕地占用税,取消减免,提高税率,并将计税依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以便根据土地的级差收入进行税收调节,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 (2)改革农林特产税。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将原产品税中对农林牧副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合并到农林特产税中,简单的合并后出现了同一种产品都征农林特产税,却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征两道税,这在法律上难以解释,也带来了很多矛盾。因此,要合并农林特产税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率,调整农林特产税的负担。 (3)改革农业税。我国的农业税几十年来一直没有改,到目前为止,其主要问题是:农业税的名义负担是常年产量13的平均税率,实际负担仅为2.5,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差别过大;存在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形成了农业税负在不同地区畸轻畸重的状况;乱摊派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上述情况造成了目前一方面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但总体税负偏轻,另一方面,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今后,应在清理整顿农民非税负担的同时,适当提高农业税的税负,以解决这一矛盾。 4、统一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并存的税制模式已明显不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思路是:(1)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国情,可以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确定为企业,即企业、公司、组织等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无论其是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都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以避免实行法人税而带来的所得税涵盖面过窄的问题。同时,还要按照国际通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2)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由于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而在所得的认定上存在着差异,因此,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时,应坚持财务规定与税收规定相分离的原则,以税法来确定统一规范的计税标准,使核算应税所得的各项费用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自成体系,脱离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3)鉴于企业所得税应以横向公平原则为主,政府应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采用比例税率,并在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税率,以避免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波动过大。(4)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是两法合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上以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增加产业倾斜力度,扶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