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对调整我国税收划分格局的若干意见。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划分格局作以下调整:(1)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使它们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税。营业税是一种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地方政府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将它们划为地方税是合理的。但目前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归属中央,这种划分方法显然不够规范。今后,应在合理界定营业税征税范围,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上,将它们的收入全部划归地方。(2)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改为中央税,以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功能。(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分率分征,使企业所得税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4)个人所得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其累进税率对于稳定经济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地将其划为中央税,尤其是所得税占很大比重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更是其中央税的主体税种。在我国,从长期来看,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会逐步提高,其调节功能也将会逐步体现出来,因此个人所得税也应归属中央为宜。但就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过小,其调节功能还难以发挥,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仍然较低,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此,个人所得税现阶段还应暂时划归地方。(5)维持资源税中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的现状。我国开征资源税的初衷,一是调节开发资源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另外就是针对出现的滥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现象,通过征税来保护和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考虑到资源税对企业级差收入的调节功能以及资源国有,避免资源分布不均造成地方财力的不均,资源税应划归中央。但是,一方面,若将非战略性的资源税划归地方,则大大有利于对国有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因为地方政府对情况比较了解,且关系其切身利益,在执行有关资源保护政策时措施更加得力,效果也会更好;另一方面,如果将资源税的立法权和管理权较多地集中在中央,使全国保持资源税税政的统一,同样可以起到调节企业级差收入的功能。至于地区间财力的平衡问题,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主要是对采掘业征收的,而我国的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将资源税划归地方有利于缓解东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符合纵向公平原则。(6)开征社会保障税, 改变目前由地方、行业统筹,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苦乐不均的局面,对所有纳税人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于社会保障税是具有明显受益性的税种,因此,它归属于哪一级政府关键是要看社会保障服务是由哪一级政府来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归根结底是要建立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互助系统, 只有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畴调度,才能获得最优效率,因此,在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由中央政府向全社会统一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时,社会保障税应归属中央财政。作为过渡阶段,由地方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服务时,社会保障税可暂时归属地方。 (二)地方税若干税种的改革和完善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它是一种典型的受益性税种,也是地方税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附加税性质使其很难发挥一个独立税种所应有的自主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今后,应本着统一税政,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体现受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将三资企业纳入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同时,改变其计税依据,变附征为独征,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区差别税率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