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韩国。韩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其政府结构由中央政府、道和直辖市政府、市和郡政府、镇和乡政府共四级政府组成。但政府财政预算只设到市和郡政府,因而韩国的财政仅分为中央、道与直辖市、市与郡三级。韩国将全国30余种税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公司税、教育税、增值税、关税、特种行为税、酒税、电话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超额增值税、资产重估税、超额利润税、交通运输税等15种税;地方税也有15种,进一步分为市道税和市郡税两大类,其中市道税又分为市(直辖市)税和道税,地方税的设置采用了共享税源的办法。市税包括取得税(亦称购置税)、居民税(一种所得税的附加税)、登记税、机动车税、烟草消费税、屠宰税、赛马税、公共设施税、都市规划税、区域开发税、农地税等11种;道税包括取得税、登记税、执照税、赛马税、公共设施税、区域开发税等6捉;市郡税包括居民税、事业税、机动车税、烟草消费税、屠宰税、都市规划税、农地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9种。 (二)地方税税种配置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1、关于税种的划分形式。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如何划分,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一些国家采用专享税形式,即按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独立的税收体系,不设置共享税,也不共享税源,如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国家则是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税,如德国;另外还可以通过共享税源、分率分征的方式建立独立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如美国。一国在划分税种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来进行选择。当然也不排除几种方式同时使用,如韩国,在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中采用第一种方式,而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则又使用了同源分征方式。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中,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在今后的进一步完善中,也可以考虑对个别税种在中央与地方间采用同源分率分征的方式,如企业所得税。 2、关于不同类型的税种的归属。地方税在各国都是一些税源较为分散、税收收入额较少的税种。从税种的类型看,财产税类和一些特定行为税类都划为地方税,但对财产税类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国家划为中央税,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当然也有些国家是划为地方税的,如巴西、瑞士等国;所得税类税种(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采用共享税源的国家地方政府可以征收附加性的所得税外,一般是划为中央税;对于各种商品税,各国的做法相差较大,一些国家将各种商品税(如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而一些国家则将重要的商品税划分为地方税,如美国的销售税,此外还有巴西的商品流通税和印度的营业税等;主要的消费税都划为中央税,一些国家将一些不重要的消费税划分为地方税。至于社会保险税的划分,许多国家划为中央税,也有些国家将它划为地方税,如澳大利亚。 3、关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各国根据本国税种设立的情况、税源的分布及地域特点、地方政府的需要等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有些国家以商品税类税种为主体,如美国州政府以销售税为其主体税,巴西以商品流通税为地方主体税,印度以营业税为地方主体税;有些国家以所得税类税种为地方主体税,如日本以法人税和居民税为地方主体税,澳大利亚以工资税为地方主体税;有些国家以财产税类的税种为地方主体税,如英国以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还有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最基层地方政府的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税种。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税的税制结构 (一)地方税税种的重新划分 1、划分地方税税种应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1)一国中央与地方的集权和分权程度。在本论文的前面已经分析过,集权与分权一方面通过影响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而影响着地方政府对财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影响转移支付的力度而决定了地方税在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应占的比重,因而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因此,一国的集权程度高一些,地方税的税种配置就相对单薄一些,如英国和法国;分权程度高一些,则地方税的税种配置就相对健壮一些,如美国。(2)各税种的功能和特性。具有不同特性的税种归属于不同的政府级次,将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因此,各国在划分税种时,往往都充分重视将各税种的功能、特性与各级政府的职能特点相对应。 通常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a、税种的功能与各级政府的职能相一致。在政府职能的划分上,中央政府主要承担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职能,资源配置方面负责提供全国性受益范围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更主要地在资源配置上发挥作用,提供大量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因此,相应的,具有稳定经济政策,公平收入分配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应划归中央,如调节产业结构的消费税、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个人所得税等;对宏观经济不产生直接影响的税种划归地方,如具有中性特征的商品税类以及部分行为税;在资源配置职能上,则应坚持受益原则,由于与日常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部分公共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因此,具有具有明显受益性的税种,如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应划归地方政府。b、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即税种的划分不应妨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此,应将税源具有地域性的和具有非流动性的税种划为地方税。c、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各个税种应该根据各级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以及征管手段的特点来划分。例如将增值税这种征管技术要求较高的税种划归中央财政,将税源不具有流动性的税种以及税源零星分散的小税种划归地方财政,可避免重复课税和偷漏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