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地方税税制不统一,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内外资企业仍然适用不同的税制,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相应地,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城建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内外有别的地方税制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有在地方税收入规模问题中已经谈到的地方税税制改革滞后,税种老化,税基过窄,税负偏低,功能弱化,以及收费膨胀,以费代税等现实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完善应重点老虑:调整地方税税种的配置、进一步完善税制以及将部分收费改为税收,充实地方税税种。 二、地方税税种配置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几个典型国家的分税制中税种划分情况简介 1、美国。美国政治上实行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共有50多种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薪税(社会保险税)、销售税、消费税和财产税,这6种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80以上。三级政府对税种的划分情况是:联邦政府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薪工税、消费税、关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州政府主要税种包括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地方政府主要税种包括财产税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和地方公司所得税。 美国税种划分的特点是:采用共享税源的形式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即各级政府可以就同一税源征收自己的税种,如三级政府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同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不同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该税种占联邦税收总额的近50;州政府的主体税种为销售税,该税种占州政府税收总额的58;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为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总额的75. 2、法国。法国是集权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政治体制实行中央、省、市镇三级政府,全国共设50多种税,按税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税系。税源较大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地方主要是一些税源小的税种,包括企业就业税(工资税)、居住税、财产税等。在税收总额中,中央税占85,地方税只占15.法国的税种划分体现了高度的中央集权,划分模式上采用的是按税种专享,不设共享税。 3、德国。德国在税收管理上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分税制体制。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专享税和共享税两类,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建立各级政府的税制体系。划归州政府的专享税主要包括财产税、遗产税、消防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赛马税及彩票税等,划归地方政府的专享税主要包括土地税、资本和收益的所得税、娱乐税、饮料税等;共享税中,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在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间共享,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仅在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间共享。德国税种划分的主要特点是共享税居于主导地位。 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管理,严格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各级政府税收自成体系,不共享税源,也不设共享税。税种划分的基本情况是:联邦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销售税、消费税、自然资源税、关税、遗产税与赠与税、附加福利税等;州税主要包括工资税(社会保险税性质)、交易税、印花税、金融机构税、汽车税、营业税、酒税、赌博税等;地方政府征收的主要是财产税。 5、英国。尽管英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但在中央与地方的集权与分权上,却一直是较为保守的,这鲜明地体现在各税种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上。其中央政府集中了国家绝大部分税种,地方政府只有财产税一种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0多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