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并用“绿箱”和“黄箱”政策 在国内支持方面,农业协议将国内农业支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可免于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称“黄箱”政策。协定要求各方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由于“绿箱”政策无需减让,且与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致,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绿箱”政策措施的保护力度。与价格保护造成国家巨额财政负担相反,这些措施不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但是它的“外部经济和社会效益”却很大,能够降低农业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对农业良性和持久的保护。 事实证明,在农业生产领域,知识与科技已成为最重耍的因素,在生产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坚定地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才能有效化解由于降低关税等措施带来的冲击。因此,我国应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力度,逐年尽快将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增加到农业GDP的1.5%~2.0%,将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增加到对农业科研投资的2倍~2.5倍。国家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同样适用于高新农业科技开发企业。 在“黄箱”政策方面,虽然我国只有485亿人民币的支持空间(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年~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约485亿人民币),但是,这一数字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支持水平相比,还是可观的。今后的重点是加大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力度,在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尤其是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从而不断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四、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业保险已成为WTO框架下世界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高风险国家,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风险尤其是经营风险会加大。为了抗御农业的各种风险,减少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保障农户收入和生产发展,建议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方面的作用。不管选择哪种保险模式,都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第二,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体制,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第三,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 五、加强农业税改革 笔者认为,我国农业税的改革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应先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二步是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业税制的全面改革。 据有关资料分析,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农业成本最为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负担的税费所占比重过高(农业税、期间费用和成本外支出三项合计约占19.1%);二是人力成本过高(约占32.80%),而农民的平均农业剩余微乎其微。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产品价格还要下跌,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因此,建立在剩余分配上的税费制度的基础是薄弱的。为此,作为加入WTO后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大举措,近期应切实免除由农民负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凡应由政府支付的,一律不再向农民摊派。按照公共财政理论,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支出和义务教育支出均应由财政安排,并由财政开支,同时还应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在此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乡村“吃黄粮”的人员,并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政策。 笔者认为,现代农业税收体系,应该由“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组成,规范税制中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并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条例》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该税法的修订应尽早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