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单独就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99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以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同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从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6%;2003年1月1日起,税率为5%.同时,更改缴纳营业税计税时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末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执行的会计核算原则由权责发生制改为在一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并允许5年内将2000年底前按权责发生制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三、金融税收与经济发展金融税收顾名思义就是来自于金融业的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1994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业已成为保证中央政府收入的税源大户。 1.90年代以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 1991年GDP为21617.8亿元,2000年为89403.6亿元,增长4.1倍,年均增长15.2%.而同期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分别为1288.1亿元和5217亿元,增长也为4.1倍,年均增长15%.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5.95%左右。 2.金融保险业税收增长平稳,国有商业银行是全部金融税收的主要贡献者。1997-2001年金融保险营业税合计2618.01亿元,其中银行业为2268.58亿元,占86.65%,四大国有银行为1481.29亿元,占56.57%.即使在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迅速发展的状况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占有近50%的营业税缴纳份额。据统计,1984-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至税制改革前的十年间,四大银行共缴纳营业税576.56亿元,税率为5%,年均57.7亿元;1994-1996年税制改革后的三年,共缴纳营业税612.03亿元,年均204.01亿元;1997-2000年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后的四年间,共缴纳营业税1337.08亿元,税率8%,年均334.27亿元,为前13年总合的1.12倍。 3.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自1994年以来,金融保险业以较高的纳税额为国家财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首先,银行营业税税率自2001年起从8%逐步降低到5%,实际上只是恢复到了1997年的税负水平;其次,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金融业所得税改革严重滞后于其他行业。表现为:1994年税改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但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继续按5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一直延续到1997年1月1日才下调为33%.换言之,金融企业所得税改革比其他企业整整滞后了三年。而这三年恰恰是我国通货膨胀程度较高的三年,是金融企业名义收入高于实际收入的三年。金融企业除了必须负担远高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外,还必须承担高通货膨胀的额外负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几年金融保险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为我国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