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水利兴修与官民关系 清代,汉中府的水利修建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官修、官督民修和民修。但是各自所占比重却有很大的不同,笔者对有详细记载具体过程的52次修建活动予以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其52次修建过程中,官修18次,占34.6%;官督民修11次,占21.1%;民修14次,占26.9%;不能确定的9次,占17.4%。官督民修,看似官方参与水利维修过程,其实只不过是地方官的允诺批准而已,在具体修建过程中,仍由地方精英主持,民间具体实施。如洋县溢水堰,同治间,“知县李承玖督同首事、田户修筑如故”[17](卷四《水利志》,p11);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李嘉绩督同堰首廪生宋培、张敬铭、杨凤藻,附生白榆茂等,用石灰、桐油修筑完固”[7](卷六十《水利四》,p28)。显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仍是民间力量占主导地位。因此,如果将官督民修和民修两种方式合计,则民间共参与25次,所占比重达到48%。除去不能确定的9次,民修是汉中地区最为常见的堰渠水利修建的形式,民间比官方更广泛地参与了堰渠水利的修建,官方在堰渠水利修建中处于次要的地位。从纵向看,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就整个清代而言,民间的参与越来越居主导地位,官方势力逐渐减弱(见图1)。 从图1中很容易看出整个清代汉中地区水利修建的变迁情况。乾嘉以来,民修水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官修水利呈下降趋势,民修水利已成为主要形式,水利的民间化日益显现。 水利组织民间化趋势的另一个集中体现就是政府依靠地方精英阶层对水资源实行间接化的管理。关于水资源的管理涉及到堰渠开凿与修浚资金的来源、工程组织、渠规制定、渠务管理与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这里我们以泉水堰、五门堰、杨填堰等一系列典型水案为例进行分析。 泉水堰位于沔县境内,以龙洞泉水为水源。咸丰九年《处理泉水堰纠纷碑》记载有这样一段文字:“如小中坝泉水堰,自龙门发源,系拾贰家军户之私堰,沿河两岸,支流汛泉,总归此堰,外人不得开地作田,阻截上流。由泉远水微,田亩粮重,旱地粮轻,只许十二家军户轮流支灌,自有明如是,无敢违者。”[18](p293)可见,泉水堰始建于明代,最早是12 家军户修建的私堰。该碑还详细记载了道光十一年至咸丰九年的5 次水利冲突,为考察水资源管理的运作情况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兹录如下: 道光十一年,有客民陈正秀开地作田,违例霸水,被堰长投约,处明具结,永不得拦截堰水。十四年,有阻拦堰水,亦具永结。又十五年,张文兴、李普、王修德等,估截此堰上流之水,被堰长具禀在案,蒙县主李断令,仍照旧例,立碑为记,外人不得紊乱。及到回家,伊等藐违公断,抗不立碑。彼时俱言堂断可凭,即不立碑,量亦无妨,伊等竟未立碑。至道光二十年,突出陈正秀之胞弟陈正章违例开端,胆将堰源拦阻涸断,堰长查明,赴城具禀,陈正章唾托王大德诱诓拦回,竟将堰长刁控。嗣蒙票唤,陈正章自知理屈,请同黄沙驿、小中坝两牌乡约说合,亦具永结,永不敢拦截堰水。二十一年,陈正秀又使其子陈有刚、陈佘娃、陈周儿,拦截此堰上流之水,堰长往查理阻,伊等恃恶逞刁,反将堰长按于水中,淹浸几毖。陈正秀自觉理屈,希图逃罪,径从小路进城捏控,蒙县主朱朗鉴批示:明系窃放堰水,先发制人,姑候唤讯究质,如虚倍惩不恕等语。随后堰长亦有具禀。陈正秀睹视批词,知难对质,仰托亲友,请仝乡约,再四与堰长、田户赔罪,跪求饶免,堰长、田户亦从宽姑恕。迄今二十余年,无复有敢截渠源者。不料今岁七月十六日,有张文兴之子张武刚,陈正秀之孙陈二狗,李普之侄李茂春等,复恃强违例,将此堰上流截拦,勺水不下。堰长、田户情急往查,拿获伊等护戽、水车等物,即欲具禀恳究,伊等自觉情罪难容,请托武举关雄望邀约牌内绅士、田户说合,伊等情愿认立石碑,以志规例;演戏三日,晓众警顽。自此之后,勺水不敢入于旱田。[18](p293) 从该资料可见,由于水资源环境变化,晚清时期泉水堰水利冲突不断,尤其是矛盾的最终解决很值得我们去探究。大多经由乡绅、乡约、堰长、首事等精英阶层的参与才得以解决。道光十一年,“被堰长投约,处明具结,永不得拦截堰水”。道光二十年的冲突,“请同黄沙驿、小中坝两牌乡约说合,亦具永结”。道光二十一年的矛盾“仰托亲友,请仝乡约,再四与堰长、田户赔罪,跪求饶免”才最终解决。咸丰九年的冲突,“请托武举关雄望邀约牌内绅士、田户说合”。堰长和乡约成为解决水利冲突的关键人物,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官府具有最后的裁决权,但从泉水堰水利冲突的解决过程看,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尽量在正式的诉讼判决前由堰长、乡约予以协调解决。即便是由官府判决,也要考虑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规约。如道光十五年的冲突,知县判定,“仍照旧例”,而所谓“旧例”无非是“外人不得开地作田,阻截上流。由泉远水微,田亩粮重,旱地粮轻,只许十二家军户轮流支灌”这一自明代一直流传下来的用水习惯。光绪《沔县志》的记载也说明此点,“每见乡民聚谈,动称军务事大,堰务事大,某官懂水利,某官不懂水利。推其所谓懂水利者,则水利词讼但照旧章断结,所谓不懂水利者,则不照旧章断结而已”[19](卷一《地理志》,p30)。 与乡绅、乡约、堰长、首事等这些基层社会精英在水利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显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官府的权威却日益受到基层社会的挑战,这一点晚清时期更为突出。城固县五门堰,光绪三年,油浮、水车二湃,“偶遭奇旱,西高渠虑难得水,迭次控争,官经数任,谩讼不休”,到光绪四年三月,“定远厅余丞,驰赴该处,会同前署县徐令,勘明讯断”,仅一个月,四月十二日,西高渠绅粮杨春华“意欲独擅其利”,“率人挖毁所修渠底平石”,最后官府不得已“选派练兵营弁勇”,“驻堰弹压”。[20](p327~328)杨填堰,光绪二十四年春,“西营村廪生张成章贿窜百丈堰首事刘永定,与村民张玉顺、张畏三、张贵发等以旱地作田,于洪沟桥搭木飞漕,接去五洞外若干济急之水”。十月,“吕家村吕璜等偷砍西流河护堰之柳,私捏造具;狡骗河西拦水坝地址,凶阻工人,不准拣石修堰”,由此而起的诉讼先后至县、府、道依然未能解决。二十五年四月,借插秧之时,张成章等又“预备搭漕灌溉”,争诉又起。五月十八日,王县令“带差亲赴西营村拆毁飞槽”,张玉顺等竟“纠众殴官”。[21](p357~358)尽管最终在陕安道道台恩开的支持下矛盾得以解决,但是这一系列反复过程,尤其是殴打县令的事件,说明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有逐渐削弱的趋势。政府官员由最初的积极参与水利兴修到后来的督导与协调,最后竟然被村民殴打,这一前后变化是否反映了深刻的社会变迁,很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但是,这种民间化趋势并不意味着官方的毫无作为。如前所言,官民力量的消长是一个渐进的转变过程,官方力量的退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康熙及雍正时期水利的兴修基本上仍由知县等地方官员来主持。乾嘉以降,修浚工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才逐渐转向以乡绅与其他地方精英为代表的基层社会组织,以知县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在修浚过程中的身份是由主导者转变为督导者,但不是完全退出。尤其是在汉中地区水环境日益恶化、水资源分配复杂、水利冲突增加的情况下,小农经济固有的分散性、保守性弊病,必须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进行调控与克服。知府严如□请恢复水利通判以期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就颇能说明问题: 缘近日以来,老林开垦,土石松浮,每逢夏秋霖雨过多,遇有水涨,溪河拥沙堆石而行,动将堰身冲塌,渠口堆塞,必乘冬春雇募人夫,修砌挑挖,使水之时,方能无误。工费日加繁重,需用银钱,虽按地均摊,民间各举首事收支,而派发人夫必须官为督催方用。命其各县所管堰渠与他县不相交涉者,地方官即自行督办尚易,经理内如南褒之山河大堰、第三堰、流珠等七渠及城洋之杨填堰,均一渠浇灌两县田亩,一应修堤、挖沙、拾拦河、筑洞口各工,或上游恃其易于得水,不肯照例行夫,或尾坝诿以难于得水,不肯踊跃从事。至使水之时,或将洞口尺寸私行挖宽,或于封洞日期暗行盗启,人户既众,有属两邑关查移讯动需时日,以至挑修不能赶紧,栽时或至误期,若委员督办,终非专管之官,事多掣肘,或届署事不能久留,更易生手,辄至茫无头绪,小民辄起争端,此士庶恳请设官经理之实情也。[17](卷四《水利志》,p5) 官府的鼓励和督导有时也确实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西乡县金洋堰,乾隆十六年夏,“暴雨丕作,冲崩坍塌,堰之故址,杳乎不可复识”,尽管“董其事者”“率众修葺”,但“无如呜(乌)合之力难齐,势将日就废坏”,幸逢“刘老父母(知县刘灼)留意民瘼,目击心伤,即日亲临河干,庀材鸠工,督众共举??其惰者,量力扑责,用警殆玩;而勤于用力者,即劳之酒食,赏以青蚨”,于是,“一倡百和,众力踊跃,淤者以浚,废者以兴,不数日间,而堰工告成矣”。[22](p214)城固县五门堰,嘉庆八年后,河水屡发,屡修屡冲,因修渠引起的水利争诉不断,堰渠水利几度荒废。至十三年,“四里强将堰堤裂段分修,彼此争胜加高,激水奋溢,五洞与官渠堤岸,屡修屡冲,工程愈重”,一直到嘉庆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年,县令亲履堰所,“开导愚氓,劝令四里合工”,知府“按临勘验,劝谕谆谆,曲尽其法”,才于二十五年“竭力奉行,不欲虚耗民财。越夏至秋,堰堤稳固,五洞渠岸俱无恙”。[15](p253)而且官府有时也会从长计议,进行筹划。西乡县五渠堰“乾隆以后,山荒开垦,水故为患??道光六年五月,山水下涨??知县传绅耆居民捐廉、倡助,按亩役夫,五渠同修”,并且“令各渠上密栽桑树……将北山封禁,以绝后患。各山地主情愿遵论,不再开挖,各栽桐漆等树”。[7](卷六十《水利四》,p24)民间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主动请求地方政府的协助或保护。杨填堰,嘉庆十五六年, “山水频涨,杨填堰旧渠平为河身,两邑士民公请于知府严如,(严)以洋邑贡生蒙兰生总理修复,又城洋武生李调元、张文炳、高鸿业等共襄其事,买河东岸地一十四亩,将渠身改进”[7](卷六十《水利四》,p33)。杨公堰,嘉庆十五年,“居民李凤发倡,首呈请知县杨大坦开田筑堰,年工成”[7](卷六十《水利四》,p13)。 可见,与前期主动参与修建有所不同,政府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被动的介入,但这未必就意味着官府力量完全退出。应该说,这其中既存在着官方与民间社会力量的此消彼长,同时也存在着彼此目标的一致性和彼此利益的协调,尤其是在汉中地区社会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情况下,这种协调性共同维持着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当然,从长时段看,清以降,政府控制更为间接化,汉中水利组织日益呈现民间化趋势。前述水利修建过程中,官府身份角色的转变本身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种国家权力控制基层社会方式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