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改进审计体制。 1、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应进一步改革,减少行政管理色彩,逐步向“法律规范,行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督”的模式转化。首先,完善有关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任、事务所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法规,以规范和引导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其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管理实行职业团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调整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结构,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由注册会计师直接选举和财政部门委任产生;理事会实行标准、调查、惩戒等专业委员会制,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管理决策,常设机构 秘书处负责执行各委员会的决议;注册会计师协会逐步脱离财政部门,成为名副其实的职业团体。再次,政府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业务及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注册会计事业的发展进行指导。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社会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不相称,因此还是应将事务所的基本形式定位于风险意识与责任观念、执业责任与相关收益高度统一的合伙制,大力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另外,一种未列人《注册会计师法》但值得采取的事务所形式是个人独资制,即个人事务所。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小企业甚至个人的业务要求,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也由于办所个人负有无限责任而顺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个人事务所在当今发达国家仍然普遍存在,与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情也是相适应的。 3、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鉴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市场与管理的混乱,必须对其下大力气予以整顿,破除行政分割和行业垄断,断绝政府部门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当按照国务院的布置,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理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体 制。刚刚完成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协会、中国资产评估中心的“三会”联系,是这一整顿的良好开端,接下来还需继续做好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或行政部门的脱钩和改制。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并应有所改进。 4、转变国家审计的体制。将我国目前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转变为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将国家审计机构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职能与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逐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逐步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已经代表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现场回答人民代表的质询,这可以看作是国家审计的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的尝试与过渡。我们相信,这一进程不会停顿,只会继续和加快,因而国家审计向立法型转变是有基础并可预见的。 5、明确各经济监督部门的职能,协调各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首先,需明确各个监督部门(包括稽察特派员)的职能,从全局出发统筹做出明确分工(1998年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曾对此有过规定),这是理顺国家经济监督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最为现实可行的一步。其次,从制度上规定各经济监督部门必须在工作中相互通气、配合,比如可以互相利用对同一单位的审查结果,对已有结论的不必再做重复性审查;每个部门的审查必须出具书面结论,不能只审查无结论,既可对被审单位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是对监督检查部门的一种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