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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针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中国人行为的解读

来源:中国论文网  [ 2007-9-27 10:30:18 ]  作者:马戎  编辑:论文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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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原地区的百姓们经历了多次“改朝换代”,而且中原王朝行政管辖的边界也是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差序格局”中“国”这一圈也是变动的,与个人的关系可远可近,也可厚可薄。如果不危及到中华文化与伦理传统的延续,中国的传统思想也是认同这种改朝换代的,皇帝背离了“仁”,背离了“天道”,就可以由得道的人“奉天承运”来取而代之,其中也可以包括外族政权如蒙元和满清。这种诉诸武力的改朝换代从周武王伐商就开始了。在日军占领区的那些熟悉传统“改朝换代”戏文而不懂现代“民族- 国家”理论的中国百姓和军人们,最初也许是从又一次“改朝换代”的角度来看待日本侵略者的。当然,他们对中国历史的这一次套用是完完全全搞错了。
        
        柏杨从“中国官僚的特征”来解释这类现象,中国的“官场有特殊的行为标准和价值观念。他不效忠皇帝,皇帝换了,他还是做他的官。他也不怕国亡,亡了国,只要你给他官做,他还是做他的官。??如果你说(这样做) 国家受了伤害,受伤害就受伤害,我还是照样做我的官”[6 ]41 -43 。真正的普通百姓,是很少做汉奸的,可能会做汉奸的是那些大小军阀和地方士绅,他们原来的地盘被日军占领了,自己不愿意逃亡到其他人的地盘上做“丧家之犬”,所以投奔了日本人,希望通过为日本人效力,在日本人建立的伪政权下还可以继续做他的“官”、维持他的“势”。在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思维框架下,这大概也还可以算作是“精明”的安排,国家和民族都是可以为此而“牺牲”掉的。
        
        十一、“差序格局”与法律
        
        “差序格局”的思想模式也体现在法律的理解与运用上。“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我见过不少痛骂贪污的朋友,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讳隐。更甚的,他还可以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同时骂别人贪污。等到自己贪污时,还可以'能干'两字来自解。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 ]36 。
        
        这种因亲情而违法的行为,实际上与孔老夫子的教导是分不开的。《论语·子路》中有这样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叶公是楚国某地(被孔子视为不够开化的蛮荒之地) 的掌权者,他告诉孔子,我们那个地方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儿子去作了不利于父亲的见证。而孔老夫子却告诉叶公,在我那个地方,正直的观念是与此不同的,父亲会给儿子隐瞒,儿子也会给父亲隐瞒,我认为这样做才体现了正直。孔子在这段话中明白无误地教导我们:别人偷了羊是应当作证的,因为偷窃别人的财产总是违法行为,但如果偷羊的是自己的至亲(父亲或儿子) ,就应当帮助他隐瞒。换言之,法律的实施应当因人而异。由此, “差序格局”中的人际关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梁漱溟指出“中国社会??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7 ]257 。
        
        余英时对孔子的这段话另有一种解读,认为这是孔子用“礼”来调节“法”的一个实例。“礼”是因人而异的“,所谓'礼者为异'或'礼不同',它和'法'的整齐划一是大有出入的”。而且儒家的“礼”比西方的“法”似乎还要高出一筹“,儒家是要追求一种更高的'公平'和更合理的'秩序'。这一更高的'公平'和'秩序'仍然是从有价值自觉的个人推广出来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为了引发窃盗者的'耻'心。'法'只是消极的,只能'禁于已然之后';'礼'则是积极的,可以'禁于将然之前'。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问题。这是孔子的基本立场。所以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5 ]21既然“礼”是因人而异的,法律在具体案例中的实施也应当是因人而异的,那么窃盗者的犯罪行为被自己的亲友“隐”去之后,他又怎么一定会引发“耻”心呢?他可以很坦然地认为这样的“隐”符合天经地义的“礼”,亲友的“不隐”反倒会出乎他的意料,甚至使他恼羞成怒。社会把“礼”放到这么重要的地位,作为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规则,又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礼”可因人而异,人们预期亲友熟人将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去“隐”,那么犯罪行为被暴露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必然会降低,这在客观上是鼓励犯罪还是减少犯罪?这个问题可能只有由法学家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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