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法律对其成员犯罪行为的惩戒和社会对其成员日常在道德上的引导是两回事。不能用道德感召(启发“耻”心) 来代替法律的实施。在西方社会,道德和法律具有客观和清晰的内容与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皇帝在朝廷里是绝对权威,他讲的话就是法律;官员在自己的衙门里是绝对权威,他讲的话就是判决。法律既然约束不了当权者,那么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伸缩”也就成了必然,这就造成从上到下对法律的“灵活运用”,造成营私者努力去钻法律的空子,努力营造“保护伞”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既然是应当因人而异的, “为尊者讳”就是十分正当的行为,帮助犯罪的亲友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就无可指责,对政府高级官员腐败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也成了有道理的。遇到了这样的情景后,国人观念中的“法律”自身就可以“伸缩”。对于同样的行为,如果大家都认为甲做了是犯法,而乙做了就可以不算犯法,那么要想在中国建立西方国家那样的法治社会,其道路之艰辛与漫长是可以想像的。
十二、腐败行为的“利益单元”
当前国人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腐败,人们通常谈起来最表气愤的也是腐败。但是仔细考察,腐败的问题远不是大家想像的那样简单。除了一些个人受贿索贿、贪污之外,还有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侵吞国家资产,然后在小单位的领导班子或职工范围内自行分配,形成集团腐败或分配不公。
有些受贿索贿的人会说,我其实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家人子女考虑(如电影《生死抉择》中的市长夫人) ,他们强调自己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了“家”,并不是个人一己之私利,似乎为了“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就是可以被牺牲的。而那些以维护小单位的利益为理由的人,则更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们是为了本单位这个“团体”,是为了单位职工们的福祉(“是为大家考虑”) ,绝不是为了自己一人的私利。正如费先生所说,他们为了小家或所在单位的利益,可以牺牲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且还认为自己并没有“私心”。“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
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1 ]30 。费先生在1947 年写下的这段话,仍然有助于我们解读当前社会上许多人的思想方法和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单位“团体”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通常还会得到本单位职工的认可和支持“,有群众基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因为“家”和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和财务分配中成了“利益单元”,为这个“利益单元”去谋利在“差序格局”被看作不是为“私”而是为“公”的行为,只不过这个“单元”的覆盖范围比较小而已。
十三、单位运行中的“差序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