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存在连带责任,在适用本条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作为油污诉讼案件的共同被告时,若船舶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应承担责任,法院可判决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本条虽不是有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但这并不等于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连带责任。如在油污事故发生后,保赔保险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会可能向受害人或有关主管当局等就油污的损害赔偿提供财务保证,这种保证一般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受害人在往后的油污诉讼中一并起诉保证人时,保证人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种保证责任的法律根据是《担保法》,而不是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