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 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该法案规定,大法官在取得议会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改变那些不恰当地限制出庭辩护权的规则,这就简化了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程序。另外,该法案授予出庭律师以完全的庭审前诉讼准备权利,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和核实证据等,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已经在事务律师协会注册。
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到1998年12月,大约有600名事务律师获得了出庭辩护权。《接近正义法》实施后,流动速度加快,截止2001年6月,获得出庭辩护权的事务律师达到1153名。
单就以上数字看,两类律师间的流动规模不是很大,1153人在当时的近10万名事务律师中实在微不足道,所以有人抱怨改革步伐太慢,应加大力度,彻底合并两类律师。1999年,在迪斯尼乐园召开的事务律师协会年会上,协会主席罗伯特?萨耶建议,在五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职业,包括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职员、财产转让师等所有法律职业者在内,并由目前的事务律师协会统一代表和管理。这个建议说明,目前要求进一步深入改革的力量还是相当强大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近期内英国不会有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因为彻底合并两类律师、实现一体化的可能性不大,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这样说的理由之一是,这种二元律师制度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有着悠久的历史,而英国又是一个特别尊重传统的保守型国家,完全抛弃旧制度,采纳某种全新的制度,这与英国的文化传统是不相符合的。另一个更深刻的理由是,分工是促进专业化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必由之路,是当今世界各行各业发展的普遍趋势。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律师职业内部都存在某种“有实无名”的分工,而且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复杂,分工就越是必不可少。例如,在律师一元制的美国,多数大型事务所内部都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划分为若干职能不同的小组,对口接受诉讼业务;在法国,不但有代理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实际区分,而且还有一个公证人阶层。所以,过去英国由两类不同律师分别完成法庭内的辩护工作和法庭外的事务性工作,原本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用美国学者埃尔曼的话说,这种区分有助于“创造一个数量小和专业化的精英阶层的高度分层的社会”。 它的不合理性在于,通过历史的积淀走上了固定化、绝对化,蜕变成了一种画地为牢的“人造藩篱”,将两类律师强制性地予以分离隔绝,使之分别具有某种垄断特征,从而违背了现代社会对开放性和流动性的需求。所以,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取消分工的彻底合并——分工是不应也不能取消的——而是拆掉“人造藩篱”,引入市场机制,允许两类律师相互流动,自由竞争,让每一个律师都能毫无限制地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兴趣与专长。就此而言,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了。不过,英国人一向讲究实际效用,而不太注重逻辑,因此,未来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究竟何去何从,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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