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是后来英国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初萌芽。
二、二元制律师结构的形成
从16世纪起,英国开始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社会经济出现划时代的变化。封建制度急剧衰落,资本主义长足发展,许多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在社会关系上,该时期正处于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社会两级分化空前加剧。这一切都导致诉讼争端大幅度上升,促使律师职业进入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大发展的历史时期。
第一,出庭律师突飞猛进。中世纪时,普通出庭律师的数量一直十分有限,因为每年被授予出庭权的法律学徒寥寥无几。例如,林肯会馆在1510-1559年间平均每年只有2名学徒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然而,自16世纪60年代起,林肯会馆每年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数持续增长,60-70年代每年为6人左右,进入80年代后每年达到10-12人。 据普莱斯特统计,从1590年到1640年的半个世纪内,四大律师会馆共授予2293人以出庭律师资格,其中格雷会馆590人,内殿学院522人,中殿会馆553人,林肯会馆628人。 与队伍急剧扩大的同时,出庭律师打破了御用状师对高级法庭辩护权的垄断,取得了出席中央法庭辩护的权力。这样,一个在人数上百倍于御用状师的新兴出庭律师群体出现于英国法律界。在很长时期内,出庭律师分别隶属于四大律师会馆管理,直到1895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成立出庭律师总会(The Bar Council),才建立起自己统一的职业组织。
第二,御用状师迅速衰落。随着普通出庭律师获得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同时,他们作为律师界最高领导层的地位也为新兴起的总检察长( Attorney-General)、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和国王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所取代。总检察长出现于15世纪,其前身是14世纪时专门为国王提供法律事务的“王室代理人”(attornati regis)。最初,王室代理人不止一个,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职责。后来,王室法律代理权逐渐集中于一个享有广泛权力的综合代理人手中,总检察长一职由此产生。1461年8月,爱德华四世颁发特许状,任命约翰?哈伯特为王室综合代理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法庭中享有全部法律代理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哈伯特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任总检察长。从一开始,总检察长就有一位副总检察长作为事务律师助理,而且他们身边还有一组“皇家法律顾问”,协助完成繁重的王室法律工作。开始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国王法律顾问全都出身普通的出庭律师,其资历、声望和在法律界的实际地位都比御用状师略逊一筹。但是,在16-17世纪期间,他们的法律地位迅速上升,垄断了国王法律咨询权和王室诉讼的启动权,成为律师界公认的最高权威和领导核心。于是,几百年来高高在上、傲气十足的御用状师失去了往日的风采,降为律师界的二流角色,他们只能秉承总检察长的指示行事,实际上已降格为一般的出庭律师。
御用状师的衰落是时代变化的必然结果。16-17世纪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转型时期,议会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普通法法庭和特权法庭之间的冲突接连不断,政治、法律、宗教等各种各样的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这种形势下,国王迫切需要的是既熟谙法律又精通政治的复合型人才,御用状师显然不能满足国王的需要,因为他们都是在准修道院式的律师会馆中,用封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普通法专家,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除了普通法之外,对其他知识了解甚少,故有“无知的博学阶层”之称。对于政治事务,他们或者因一窍不通而不敢涉足,或者因自视清高而不屑一顾。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继续像中世纪那样受到国王政府的重用。加之他们是法律界的佼佼者,素来以“绅士职业”、“荣耀阶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尊崇。事业的成功、优越的地位使他们养成了一种志得意满、孤傲不群而又迂腐僵化、古板保守的文化心态。在一个继往开来的历史大变革时代,这种心态显然是阻碍他们与时俱进、重新自我定位的沉重包袱。在16-17世纪,许多御用状师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仍然停留在中世纪。既然自身不能适时应变,那么就只能论为历史的落伍者。1873年,御用状师称号被正式废除,这个曾经风光数百年之久的高级律师等级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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