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以上为本人的报告。总之,日本的损失(征收)补偿,是以所有权(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归属者为对象所架构起来的损失补偿。而补偿金额是基于客观主义根据交易价格所确定的这种想法,乃是运用的基础;但是,对于此一运用,仍存有许多问题及课题被指摘出来,因此,对于此些问题的因应,乃是目前必须面对的课题。
注释:
徳田博人:琉球大学教授
参考文献
① 芝池义一[行政救済法讲义﹝第3版﹞]〈有斐阁、2006年〉205-225页。
② 室井力编[新现代行政法入门﹝2﹞]〈法律文化社、2004年〉176页以下﹝安本典夫执笔﹞.
③ 小高刚=デービッドL.キャリーズ编着[アジア太平洋诸国の収容と补偿]〈成文堂、2006年〉。
④ 国土交通省监修?公共用地补偿研究会编着[公共用地の取得に伴う损失补偿基准要纲の解说 新版](近代図书、2003年)在本文引用时,简称为「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