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 免费论文 | witkeycity.com免费论文网
用心做到最好,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网站地图
合作联系
收藏本站

首 页 经济学论文 财政税收 证券金融 管理学论文 会计审计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法学论文 理学论文 医药学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学论文 文学论文 教育类论文 工学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类论文 哲学论文 文化论文 英语论文 应用文 论文写作指导

   
 ·推荐文章
·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
·高三班主任工作总结
·入党思想汇报 1
·如何把简历设计成你的个人广告 
·简历策划:让面试官对你一见钟情
·企业管理软件的“渐进式实施方法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困惑与解决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中国
 ·书籍推荐
 ·广告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 > 正文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  [ 2006-9-7 9:56:38 ]  作者:   编辑:
收藏到VIVI | 收藏到365KEY | 收藏到YOUNOTE | 收藏到博采| 收藏到天极网摘 | 收藏到和讯网摘

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

在本文开头,笔者已经对建立统一破产法典进行了论述,由于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的规定,目前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是企业法人,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逐渐与国际接轨,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建立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突破我国现行破产规范狭隘的主体适用范围,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 对于我国统一破产法典立法将不无裨益。毕竟以所有制形态规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的,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基于以下几点:

(一)、破产法的发展变化趋向是由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一般人破产主义。

破产一词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见(1)第448页]。从词面上理解,破产中的债务人应当是广义的。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规定不外乎三种: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见陈计南著《破产法论》第27页台湾三民书局]。破产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见(1)第453页],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法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城市国家。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和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这三个条例只适用于商人,奉行商人破产主义,实质在于只能承认商人的破产能力,而不承认非商人的破产能力。而早在十三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即《七章律》中,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受其影响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1967年法国修订破产法,打破了过去商人破产的局面,制定了自然人破产程序,从而改商人破产主义为一般人破产主义。在英国,一般的法律具有独立的发展途径,破产法受罗马法、意大利中世纪法影响也较小。英国破产法赋予一切自然人以破产能力,不论其是否为商人。受其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一般都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见(2)汪世虎、李刚著《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原载1999年6月《现代法学》]纵观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发端,也贯穿了整个破产法的发展过程,“只是在法人制度出现以后,破产法的内容才延及组织团体这种形成”[见(2)],自然人作为破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我国社会发展现状要求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

目前,系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存在法人企业,还存在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场活动中,相应地出现了大量债权债务问题,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这些债权债务问题,这种现状要求对自然人破产进行立法。

1、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贯彻公平竞争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转变过程中,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存在的经济主体是多元的,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私营、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经济结构呈多层次的复杂态势。各种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社会地位及所有制形式如何,在市场面前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对手,法律也应当予以平等的保护。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就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见1993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我国破产规范建立时如果给予不同主体不同待遇,那么势必造成竞争地位不平等,不同债权也得不到平等对待,不同主体得不到平等的破产保护。这与《决定》所倡导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2、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有利于克服“执行难”,有利于化解“多角债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破产因素也是正常的,然而市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体,如果一些濒临破产的主体继续参与市场动作,则势必产生混乱,正常的流转程序被打乱,从而形成“债务锁链”形成“多角债务”。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些债务问题,往往会面临“执行难”,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已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院生效判决从根本上得不到执行,对国家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则可以使一些主体淘汰出市场,减少纠纷和混乱的产生,也使这些主体从债务压迫下解脱,债权债务在法律途径下进行公平清偿,避免了债权人累讼和社会成本增加。

3、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已加入WTO,与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我国立法不能不考虑域外效力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我国破产规范中缺乏自然人破产程序,则会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而这部破产法典在范围准确、体系完整的同时还要追求在程序上的合理。因为破产法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比实体法的影响还要大,更需要讲述其合理性和公证性。我国目前在程序上具有一般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学习外国的有效的破产法,对破产宣告程序、破产财产处理程序、债务人债务处理程序、清算人及清算程序、中止破产程序、罚则等,都要有具体的细则化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破产法》,1988年版。

(2)《民事诉讼法》,第19章,1991年版。

(3)《商学法》赵万一主编,第46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4)《破产法论》,陈计南著,第27页,台湾三民书局。

(5)《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王世虎、李刚著,原载1999年6月《现代法学》。

(6)《人民日报》第一版,1993年11月14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上篇文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探析  下篇文章: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的立法基础与完善
网站首页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声明:免费毕业论文网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删除!
联系方式: E-mail:Laozhanga@QQ.COM QQ:75931341
同时按下键盘 CTRL+D 会有惊喜发生哦!
冀ICP备07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