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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 2006-9-7 9:57:48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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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将地方法院隶属于地方政权的块状结构改为中央统一行使司法权的条状垂直结构。我国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应当是统一的。现行司法管辖区与地方行政管理区是完全重合的,这是司法依附于行政的重要的地域因素。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力被划地为牢的行政区所分割,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从法院名称上就可以看出这种狭隘而强烈的地方观念和对地方的从属关系。更不用说,在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人、财、物方面的一切需要都依赖于地方,受制于地方。显然,期望这样处处受制于人的司法机关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真可谓是勉为其难。它的司法行为只能以保护地方狭隘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为限。这种体制,与建立现代民主司法体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尤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将日益明显和突出,进而对法制统一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与此相适应,建立地方司法机关直接服从中央领导而摆脱地方影响和干涉的体制,这可以看作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建立一个具有很强的抗干涉能力的新的司法体制。总之,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像军队、海关、金融那样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在理论上的成立,并不等于在实践上应一步到位。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司法独立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权和财权先分别统一于省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由省级行政机关统管,地方法院的法官统一由省级人大任命,工作统一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第二步,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后再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权和财权统一于中央司法机关。这样,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人员开支,业务经费便由中央预算专列,保证正常拨付;每年的诉讼收费可以在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之后作为司法机关次年的追加经费,用于人员培训、技术装备等,以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和现代化水平,只有彻底解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人身依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4.建立多元化司法体制,以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取向。“公平、公正、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效率是司法公平、公正、正义的应有之意,没有效率的司法肯定不是公正的司法。”[12]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方略已使司法调节的触角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官在实践中个人的知识结构无法适应,精力也不堪重负。统揽型的单一人民法院体制已无法适应司法职能不断扩张和拓展的实际需要,这种现状如果不加以改变,司法效率低下是必然的,并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希望通过增加编制,增设机构等浅层次调整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改革现行体制。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多元化的司法体制,除了普通的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外,还设立了诸如专利法院、关税法院、少年法院、劳动仲裁法院、养老金裁判所等专门法院。这些法院加上与此相适应而形成的各种专门律师机构的辅助,构成了对社会进行司法调节的有机整体,这种调节一般而言,可以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可以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借鉴,这种借鉴的基础,主要是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作用。此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加入WTO,也会导致对西方某些价值观的认同及文化上的吸收,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当然,在我国建立多元化司法体制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已走了几百年。根据目前我国司法调节的任务及案件分布情况,初始阶段,在省以下地方至少可以建立以下几种专门法院:刑事法院;商事法院;行政法院;婚姻及家庭法院,加上现有的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形成六种专门司法体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院的设立,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行政法规就越多,行政执法范围就越广,行政纠纷也就会越多,行政诉讼不仅要有经济性的行政案件,而且还要受理因行政人员滥用职权或由于过失致使公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案件,而且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也越来越多,所有这些,由法院执行庭来接纳已是力所不及的,以行政庭来补救,督促政府部门实际上是难以做到,所以建立专门行政法院十分必要。行政法院还可以对案件中须引用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或相互矛盾的,可以逐级上报或向本级人大提出。为了便于其行使权力,可在地方设三级法院,这样会更有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专门法院的设立必须按照案件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设立,老少边穷地区可以不设,某方面案件少的地区可以不设此类专门法院。伴随着法院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是,法官的专业化和律师的专业化,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优化,同样也是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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