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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及其模式的选择
来源:  [ 2006-9-7 9:57:34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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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现行分类制对不同项目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和计征办法,难以考虑个人的全年的各项应税收入综合计算征税,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另外,分类所得税则建立在“所得源泉说”之上,它要求政府课税的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各种制造、贩卖和服务等业务经营所得,对于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意外所得和一性收入等均不包括在课税所得中。与综合制相比,它的税源少、税基窄、较难以发挥调节收入、量能课税的功能。现行税制下,分类制的设计也不甚合理,如对偶然所得(含得奖、中奖、中彩等)分类课征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每个纳税人每年的偶然所得笔数不会太多,而其支付者又多为单位,将其纳入综合课征对象,掌握此种所得来源在征管技术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困难。另外,从现实生活看,中奖、中彩者偶然所得的所得额较大或很大,如果分类课片,实在有失公平。⑩

2、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性质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事实上的税赋不平等。国际上只对不同性质所得进行不同处理,且主要集中于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属劳动所得,应该同等纳税,但我国现行税制对其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使同性质收入税负不公。如从事营利性的和从事劳务性的纳税人在办学、医疗、咨询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式。

3、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税前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应纳税款的办法。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一方面又回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和税负不公。如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和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集中一次和一个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交纳较多的税。同时,纳税人可以在总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性所得改变发放时,变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或转移不同项目收入等办法合法避税。

4、现行所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经缺乏弹性,宏观调控能力弱,综合制可以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免征额及级距等维护税赋公平,保证个人所得税负不会由于存在通货膨胀而产生不公平。分类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而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同时,分类制经济的逆向调节作用也大大弱于综合制。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综合以上对所得税制模式和国内外实践的比较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应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同我们常说的三类经典课征模式之一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制)有所不同。综合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一定期间部分应税所得综合、累过去时征税,对另一些项目所得则分类按比例征税的课征模式。就课征绩效而言,分类综合税制能做到源泉控掊、量能负担、税收公平,其调节功能优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而就课税技术而言,则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较分类综合税制要简单、经济。⑾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现实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上接近混合制,较大程度上吸收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长处,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而课税技术上的简便和经济,正适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箜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的国际,为了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这样大大减少申报纳税的人数,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提高效率的目的。

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个体制度设计、在确定综合征税的具体项目上,应考虑在征管水平可能的情况下,将尽可能多的项目纳入综合课征的范围(包括工薪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相应减少分类征税的项目。因为从理论上讲,综合所得税是建立在“净资产增加说”的基础上的,只要有所得,无论这种所得是周期性的、经常性的,还是偶然性,机会性的所得,都代表着经济能力、纳税能力的增加,都应当综合征税、实行累进税率。而分类所得税则建立在“所得源泉说”之上,它要求政府课税的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各种制造、贩卖和服务等业务经营所得,对于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意外所得和一性收入等均不包括在课税所得中。因此,分类所得税一般限于对有经常连续来源的所得依其性质不同课以不同税率的所得税,至于纳税人的所得是一项还是多项在课税时并不加以分别对待。缘此,综合累进课税与分类征税相比,捕捉的税源更多、涵盖和税基更广,可以更好地体现所得税的调节收入、量能课税功能有。也就是说,综合征税的项目愈多,个人所得税便愈接近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调节分配的主要价值目标。更为具体地说,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以年度为课税期,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并全面进行纳税人的统一登记,给予每个人的一个纳税编号,个人的全部收入会集在相应的纳税号下。继续实行源泉征收制度,对个人的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在推行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逐步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累计级次,以提高累计税率的调节功能。另外,健全费用扣除制,在扣除额中更多地考虑劳动强度,家庭成员状况等因素,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最后,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支的监控,对高收入阶层要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检查,以保证稽查与征收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被誉为税收的“宠儿”,其中组织财政收放、调节收入分配和政府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强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城乡、行业、地区贫富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面临着全面的改革。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价值目标的指导下,从完善所得税课征模式这个角度出发,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配套予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将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为积极、重大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刘剑文著:《所得税法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5、唐藤翔著:《比较税制》,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

6、项怀诚等著:《个人所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7、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原载于《法学家》2001年3期

8、王韬、吕川:《论个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税务研究》1996年01月

9、丛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载于项怀诚等著《个人所税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10、        徐进:《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的选择》,《税务研究》1996年10期

 

注:

①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②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学家》2001年第3期。

③王韬、吕川:《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税务研究》1996年第10期。

④丛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载于项怀诚等著《个人所得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⑤唐腾翔著:《比较税制》,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出版,第64页。

⑥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版,第180页。

⑦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学家》2001年第3期。

⑧徐进,《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的选择》,《税务研究》1996年10期。

⑨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⑩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学家》2001年第3期。

(11) 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学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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