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影响 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将更深地介入我国经济生活。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经济交易方式设计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交易方式极为不同,因此,在考虑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时,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是重要因素之一。在调整现行税收政策时,要确定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征什么税、如何征税,还应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法及对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可行的办法。 (六)高级税法专门人才的短缺更为明显 加入WTO后,随着税务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和与税收有关的贸易政策审定机制关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引入,就需要有大量的高级税法人才来专门处理上述业务。这样,目前我国高级税法专门人才短缺的问题就会更加明显。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将会对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产生很大冲击。这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会。如果我们能够抓住这次机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进行全面整改,就会使我国的税收法制与世界接轨,使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这对于加强我国与世界的联系,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应对WTO完善税收法制的措施 (一)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加强税收立法,合理地设置税收立法的框架,科学地构建中国特色的税法体系,严密地设定每部税法的内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经验,以宪法为依据,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税收立法框架,即税收基本法起统领、指导、管理和制约的作用,税收实体法规定权利与义务,税收程序法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税收立法框架。具体措施应是:1.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规范税收共性问题,统一、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种税法,具有最高税收法律地位和税收法律效力的税法。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情况来看,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大体应包括总则、税收立法程序、管理体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税务违法处罚、税务争议的处理、税务中介机构等部分。2.规范税收实体法。目前,在我国现行各税收实体法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都未经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暂行条例。这些法规虽然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明显存在有税无法的状况,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应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尽快将一些可预见并能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全面修订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消除内外税收差别,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首先,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起来,以消除由内外资企业适应两套税法所产生的差别性待遇,这是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其次,全面清理和整顿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明令废止各地自行出台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和开发区税收优惠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税收优惠的范围、幅度和程序;以缩小不同地区间税收优惠的差距,并最终将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改为按产业或行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把相关税收壁垒措施与现行税法的修订完善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那些对环保、安全、卫生和民族风俗习惯有不利影响的产业或产品课以重税,以限制这些产业或产品在我国的投资、生产和销售。第四,修订有关增值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国内产品增值税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五是尽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框架,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电子商务税收资料,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掌握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进程和趋势,加强对电子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研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3.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履行过程的执行程序的税收法律规范。加入WTO后,税收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对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国家还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法律。 (二)提高税法立法的效力、层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行依法治税 加强税收立法,握高“税法”的法律层次,是法律的要求。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财政、税收和海关等的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首先,修订完善《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巴西、加拿大等国的宪法都对国家税权的划分做出了规定。我国应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写进《宪法》中,而具体原则规定则由《税收基本法》完成。要全面修订完善现行税法与税收实体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增强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同时,要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增强税收立法的体系化、程序化,体现WTO规则和宗旨的要求。对中央税、共享税及全国性的地方税税法,以及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管法等,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部分确定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细则的,国务院不能转授权。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也应只能由地方权力机关享有。因为税收直接涉及政府与纳税人的重大利益分割问题,由政府或其相应部门立法有失公允,也降低了效力层次。其次,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和税务机构组织法,明确税务机构的组成,性质及其权利和义务,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制度。再次,制定税收行政处罚法和税收行政争讼法,完善税收行政争讼解决机制,把税收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依法治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WTO规则要求的税收执法程序。第四,完善有关税收行政执法的规定与措施,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税收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三)建立健全税法公开化机制,完善税法的公布、宣传制度,增加税法的透明度 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透明度。一是税收立法透明。税收涉及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议。二是税法条文透明。要实现税法条文透明,国家就应当对将要实施的和正在实施中的税法,采取一定的形式免费向社会公布。三是税法执行透明。税务机关应将税法执行的程序、情况和结果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如在办税服务厅将其以图表、文字等形式公开于显而易见之处。另外,增强税法的透明度,除了要求中央政府应将重大税收政策变动预先公示外,还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变动上协调一致,一方面,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制的公布和宣传机构,改变税法公布和宣传的方式,使广大纳税人和有关机构、组织,能够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和修改情况。税法让纳税人“公知”十分重要。税收立法中,就注意税法的细化,减少内部规章,内部规章、操作程序也要公开化。另一方面,成立纳税人协会,建立纳税人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在其中,税法的自我宣传和教育应成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与贸易有关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税收争端的解决方式,保证税收争端得到公正解决 按照WTO的规定,我国应当建立或保留专门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的裁判庭或程序,对与贸易有关的税收争端进行裁决。这种裁决机构应当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如果这种裁决机构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机构,那么,在受到请求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向缔约方全体提供这种程序的详细资料,以使缔约国(方)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这种裁决应该本着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与WTO协定规定的贸易有关的税收争端进行裁决,以切实保障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培养高级税法专门人才,建立一支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税收法律问题的高级专家队伍 一方面,这些专家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掌握一到两门外语,精通法律知识和税收知识,尤其精通涉外税法知识,熟悉WTO的有关规定、章程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这些专家要有实际操作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独挡一面,独立处理有关的涉税法律事务。他们既要能够为中外的企业和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与筹划,帮助和代理纳税人合法地进行税收的统筹安排和缴纳,又要能够为各级税收立法机关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指导他们进行有关的税收立法,帮助妥善处理有关的涉税纠纷和涉税行政案例,提高税收立法和税收行政执法水平,为与WTO规则接轨,实行依法治税打下一个良好基础。 主要参考资料: 1、《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研究》,《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2、叶善俊主编:《机遇与挑战——WTO实用教程》,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3、 俞光远:《新一轮税改的立法视野》,《中国税务》2004年第一期。 4、周广仁:《对我国加入WTO后税收若干问题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年第9期。 5、 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其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