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护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本人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督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督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能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无保护环境的传统。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土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与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从这种观点出发,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总之,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探索过程,应当说,环境立法应遵循和贯彻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治的先行,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保护环境的重任,唯有如此,环境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完善和成熟,存在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可持续发展教育读本》,北京现代出版社,2002版。 (3)《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84页。 (4)《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马世俊,1990。 (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版。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