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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院书记员制度
来源:  [ 2006-9-7 9:56:06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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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制度。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员处,作为书记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书记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员等权利。

   2、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实行书记员职务终生制,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健全书记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任用书记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6】。

  第五、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   

  我国已经有几十个法院开始着手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江苏金湖法院等均成立了书记员处,实行书记员集中、专业化管理。从改革的实践看,取得了不少成效【7】:

  1、促进了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2、促进了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促进了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是协助司法审判工作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都有很好的作用。但建立一个独立于法官序列的书记员序列,对书记员的资格、选任、考核、晋升、培训、待遇、奖励等方面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不仅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更有利与世界先进模式接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实现 “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现有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8】。这一改革不但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更是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 在对书记员的任用上,注重法律综合素质更是至关重要的。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护法,尤其是如今司法为民的口号已经深入人心,加强法院书记员制度的改革,不仅能提高整个司法审判系统人员的素质,更重要的是用法律为人民支起一片维权的天空,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本质。

结语:将法由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真正发挥法的实效,体现法的价值。那就需要一个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职业产生,于是法律的执行者、卫道士就应运而生,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律职业者。

    在我国,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能使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深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及个人,每个人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其肩负的法律任务也不同。狭义上说,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应用法律处理事情的人就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法院是我国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官依法从事审判工作。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按法定的职权行使法律监督权。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除了要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的法律观念。在具体的制度上还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一个使权力有效运行的法律机制,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来维护法律权威,一个优秀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使之能也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力量。这是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条件。

    良好的法律理念不等于造就一个现实的法治国家,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不一定在施实中会有良好的效果。这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怎样才能更好地把人们的法律理想由应然状态变成实然状态,这就需要法律职业者的贡献。

    书记员中只是众多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是法官的助手,对法官的工作起到了辅助作用。是为了法官能更好地专心于审判工作。发挥其最大的法律效用。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加强书记员的改革,只是对法治建设过程上一个细节的改进。为了确保法治理念的真正落实,注重细节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有时可能会忽视细小、薄弱环节。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尤其是如今社会不良风气的增长,又针对法律职业者工作的特殊性,将以往粗线条的管理模式细化,从细节出发,防患于未然。

 

附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  

作者:蒲坚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0年版,见45页

2、《怎样做好书记员》

作者:孟昭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见11页

3、同[2] 作者:孟昭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见16页

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        

翻译:汤维建、徐卉、胡浩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导论第5页

5、《当前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体制不足与完善》  

作者:周  裕    载自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11日版 

网址:www.chinacourt.org

6、《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之我见 》  

作者:李富金 载自《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8日版

7、同[5]  作者:周  裕    载自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11日版 

网址:www.chinacourt.org

8、《 在〈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                     
作者:苏泽林  载自中国法院网2003年10月27日版 

网址:www.chinacourt.org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5、《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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