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和解协议的内容。诉讼中和解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为内容的陈诉。和解要求以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为基础,因而无条件肯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属于放弃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而不属于和解。但互谅的程度法院并不过问,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并得到延缓履行期限,也算是和解。诉争法律关系的内容属于诉讼中和解的范围自无疑问,但诉讼标的之外的事项是否能够列入其中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两个典型的例子能说明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例一,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贷款,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提出延期偿付,原告要求其提供担保。后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为被告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该合同属于原诉讼标的之外的事宜。以此保证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的条件,从而解决原来诉讼上的争执,可以和原诉讼标的合并成立诉讼中和解。例二,原告诉请被告拆屋还地,双方在和解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让被告拆屋还地的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并与被告订立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是被告无需拆屋,只将房子卖给原告,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归于同一人所有,该纠纷也就解决了。用一个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新的土地办法。如果这种相互让步的解决方式不能实行,诉讼中和解能运用的范围就相当的有限。反之,多纷争一次性解决对与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争议的目的必将大有裨益。在德国和日本的学理上及许多判例解释中,对此都采取肯定的看法。在把诉讼标的外的法律关系也合并在本案诉讼关系中成立和解时,也赋予其诉讼上和解的效力⑦。我国民诉法并未具体规定诉讼中和解的内容或范围,但鉴于我国民事纠纷繁多的现状,扩张诉讼中和解的范围,充分运用和解来实现多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目的是可行的。故在设计诉讼中和解制度时,可对和解范围做出较为宽泛的解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外的事项亦可列入诉讼中和解的内容。至于涉及到第三人的和解,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和解协议中规定第三人必须承担某种责任的,那么该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得到该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或参加,否则,该和解协议不生效力:如果和解协议使第三人受益,则无须经该第三人同意。此点可由最高法院运用司法解释或判例予以明确。 (五)、协议的效力瑕疵及其救济。诉讼中和解一经成立,与确定判决有同等的效力,故当事人不得再以上诉或抗诉方法对之表示不服,更不得以该法律关系为标的,再行起诉,受诉法院也不得对该案再为任何裁判。但如果当事人对与和解的效力有所争执,既当事人主张诉讼中和解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或者是有解除的原因而请求解除和解协议时,此争执该如何处理颇值得讨论。对此,学理上大致有三中救济方法:一是申请受诉法院指定期日。和解有无效后可撤销的原因,当事人可以申请受诉法院指定日期,继续就原来的诉讼标的进行审判:二是提起新诉,就争执加以裁判。申请指定日期和提起新诉是两个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三是完全诉讼中和解代替判决。所以和解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比照提起再审之诉的方法,对与该和解提起再审之诉的⑧。我国台湾及德国的立法例明文采用继续审判说。其继续审判的原因仅局限于和解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无论其属于实体法上或诉讼法上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均包括在内。和解的一部分有此原因者,如无效或可撤销的部分与其他部分无牵连关系者,可就该部分请求继续审判⑨。但是,日本有学者认为,和解协议只不过是决定诉讼中和解的陈述内容的动机。至于和解笔录之所以同确定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是因为以和解协议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有了确认判决一样。从此之后当然不允许再主张和解协议的无效或撤销,因为与笔录的既判力相抵触。既判力的意义在于不能议论其内容,如果内容有效并且只有在没有错误的时候才有判力,那么既判力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诉讼是终局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既然当事人之间已经找到替代判决解决纠纷的方法,却还在那里根据私法上的理由承认无效或撤销,实际上也是不必要的⑩。本文赞同日本学者的观点,诉讼中和解既然有等同与确定判决的效力,能够终结诉讼,则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予以变更。当事人以和解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请求继续审判,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诉讼中和解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设计和解的效力瑕疵及其救济时,可以考虑采用日本学者的观点,对诉讼中和解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的,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补救。 注释 ①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250页 ②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正义》、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75页 ③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④刘璐、高言、《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月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84页 ⑤(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第140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⑥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48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出版 ⑦(台)《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第48—51页,三民书局1987年版 ⑧(台)《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第54页,三民书局1987年版 ⑨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第690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⑩(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第141—142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文献资料 (1)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出版 (2)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正义》、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 (3)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4)刘璐、高言、《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月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出版 (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出版 (7)(台)《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三民书局1987年版。 (8)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第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9)马原 《民事审判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10)张俊浩 《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马原《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12)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4)《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68期 (15)杨振山《民商法实务研究、侵权行为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