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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制度
来源:  [ 2006-9-7 9:53:32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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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申诉
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提出代理申诉请求时,代理申诉。
(四)代理控告
犯罪嫌疑人要求代理控告侦察人员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代理控告。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六十条、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四是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五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六是拘留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七是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
四、律师办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的程序
(一)接受聘请,办理委托手续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需要经侦察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协议》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律师服务费,《授权委托书》主要是委托人就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限给予明确授权,一般应写为:“律师的权限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二)与侦察机关联系
律师在与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应及时与侦察机关取得联系,向侦察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侦察人员接待律师时,律师应向侦察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向侦察人员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请侦察机关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应向侦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后,侦察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察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察机关不予安排会见的,律师可以向上级侦察机关的督察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途径。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进行。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委托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公函》、《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经看守所值班工作人员办理会见登记手续后,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到会见室会见。会见时应有侦察人员在场,会见完毕,将犯罪嫌疑人交还给看守所工作人员收监。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也应请侦察机关派员在场,以预防会见的风险性。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聋、哑、盲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向其介绍自己的姓名、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征询其对自己担任他的律师提法律帮助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再开展后续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自己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即中止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谈话内容如下:一是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二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是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四是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是否参与了涉嫌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认参与了涉嫌的犯罪,可以要求其简要陈述参与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五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和理由,六是了解侦察人员有无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情况;七是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八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代理申诉控告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代理申诉、控告、要详细询问申诉、控告的理由,并作好记录、记录完毕后,交给犯罪嫌疑审核后签字按手印。申诉、控告理由不充分的,应向其做好解释教育工作。申诉、控告理由充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律师事务所 主任批准后,代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并获得批准后,应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商谈准备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事宜,商谈妥后即向侦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侦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协助其亲属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应教育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 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中的取证权问题
九六《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是否可以收集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的学者和律师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因为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察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人们就有实施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一原理,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是有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的。
 但是侦查阶段毕竟不同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侦察机关已经完成侦查工作,犯罪事实基本查清,犯罪的基本证据已经固定。而侦查阶段,侦查活动尚在进行中,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或未完全查清,犯罪的证据尚未完全固定。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权利,就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即只能就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不应追诉的理由和证据展开调查,而不应就全部案件事实展开调查。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同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作必要的限制,即有利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又不至于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整取证而干扰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
 为了更好规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活动,建议由立法机关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用调查证权限做出相应的补充,或者由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就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注释

①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单一的以律师辩护形式参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使律师业务范围比以前增加了。
②这种提前介入不同于以往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应当说是在新形势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新的业务。
③对于这一新型业务的实践与探索仍然存在,而且将来仍将会出现一些问题。


参考文献资料
1、1998年4月25日第一次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颁布的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3、李东升著《律师在审查起诉业务阶段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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